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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20B/2021-00062
  • 发文字号 黔江建发〔2020〕14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0-03-19
  • 发布日期 2021-04-09
  •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江建发〔2020〕14号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市安委会《印发2020年全市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20〕6号)文件要求,为深入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我委制定了《2020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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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为防范化解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重大安全风险,严控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市安委会《印发2020年全市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集中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20〕6号)和市住房城乡建委的统一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 为工作主线,以项目关键人员到岗、履职为核心,突出危大工程和分包单位管理,聚焦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车辆伤害五类事故的防控措施,严格查处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构建严格的法治环境,实现全年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事故死亡指标控制在区政府下达指标之内,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力争零死亡,推动全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施工领域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二、突出违法行为

(一)聚焦项目关键人员到岗、履职

1.项目经理。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未参加危大工程论证、验收的;未在验收文件或“日周月”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2.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未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专项方案审核签字作假或由他人代签的;技术负责人未参加专项方案论证的;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未进行专项方案技术交底的;专项方案技术交底记录作假或他人代签的。

3.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未在现场监督的;未开展“日周月”隐患排查的;“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记录作假的;未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的;发现危大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未向项目负责人报告的。

4.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与合同约定人员不符的;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的;未参加危大工程论证、验收的;关键工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前未签字的。

(二)聚焦五类事故的防控措施

1.高处坠落。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作业面未设置挂点的;临边作业未设置有效防护栏杆或工具式栏板的;各类洞口未设置盖板、封闭平网等防坠落措施的;攀登、悬空作业未借助通道、梯子和攀登设施用具的。

2.物体打击。交叉作业的坠落半径内未设置防护棚或隔离设施的;施工人员通道口、通行道路和集中加工场地上方未设防护棚的;起重机械回旋半径内各类通道未设置防护棚或隔离设施的;拆除作业未设置警戒线或无专人监护警戒的。

3.触电。现场临时用电未采用TN-S系统的;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的;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没有分设的;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有接头的;搅拌机械、加工机械、盾构机械等用电设备的负荷线有破损和接头的。

4.起重伤害。起重吊装作业无人指挥或无资格证书人员进行指挥的;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存在“以小标大”“以旧代新”“标准节混装”“非原厂制造”等违反相关技术规范行为的;违规组织实施安装、拆卸、顶升、起吊等行为的;违规组织实施安装、拆卸、顶升、起吊等作业行为的。

5.车辆伤害。现场工程车辆无牌、无证或未定期年审的;现场工程车辆驾驶员无证驾驶或准驾不符;各类工程车辆现场交叉作业时无专人指挥。

(三)聚焦危大工程管理

1.建设单位。未组织进行危大工程辨识的;未对危大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的;接到安全报隐患告后未督促整改的。

2.监理单位。未针对危大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未参与危大工程验收的。

3.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未进行专项施工方案交底、验收的。

(四)聚焦分包单位管理

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没有如实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申报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承揽业务的;项目部没有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开展定期检查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未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的;项目部不能提供分包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的;分包单位在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总承包企业没有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单位的。

三、行动安排

为营造严格执法氛围,我委将在常态执法基础上,开展5次集中执法行动(简称“建安”行动),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形成有力震慑。

(一)“建安”1号。启动日定于3月20日,主题为项目关键人员到岗、履职方面的突出违法行为,突出开复工期间“防疫情、保安全、促生产”工作,督促企业做到安全生产“五到位”。

(二)“建安”2号。启动日定于5月8日,主题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方面的突出违法行为,着眼汛期来临,突出施工作业面查隐患、防事故,为汛期施工安全打牢基础。

(三)“建安”3号。启动日定于7月3日,主题为危大工程、坍塌方面的突出违法行为,突出高温汛期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有效防控较大安全事故。

(四)“建安”4号。启动日定于9月4日,主题为触电、起重伤害、车辆伤害方面的突出违法行为,深化高温汛期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加大施工作业面安全执法力度。

(五)“建安”5号。启动日定于11月6日,主题为分包单位管理方面的突出违法行为,针对年末岁尾易发的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的问题。

四、严格执法

(一)强化执法力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企业自查自纠后仍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问题的,要视同事故进行立案查处,重拳出击、敢于逗硬,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形成严管重罚高压态势。

(二)执法情况每月通报。根据市安办要求,市住建委将对责改、停工、处罚、扣分、暂扣等执法措施实施分析通报,表扬先进,警示后进。

(三)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发挥典型案件的“活教材”作用,通过文件、会议和网络等方式对其公开曝光。市住建委全年曝光案件不少于30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在建工程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必须对有关施工企业全覆盖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将安全事故信息运用在招投标环节,招标人在资格审查及定标环节查询投标人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对因发生安全事故而触发负面清单的企业实施相应市场限制。将事故多发、较大事故等信用信息作为全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评选的制约条件。

(六)“黑名单”管理。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严格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七)落实“行刑衔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符合移送情节的责任人一律依法及时移送。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工作。相关科室单位要细化统一部署,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集中执法行动中的先进企业和好的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强化警示约谈。针对事故多发、问题较多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开展解剖式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效果不好的实施警示约谈;特别是对事故多发、问题突出、性质恶劣的企业,要警示约谈其上级总部。

(三)强化挂牌督办。对一次性造成2人死亡、1死2人重伤、3人重伤以上等恶劣情节的典型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一案双查”、“三责同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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