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建罚字(2021)第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罚字(2021)第2号
被处罚人: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3月8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在开展“建安”1号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黔江区舟白小学校科普楼工程项目经理不在岗,节后复工安全教育未形成书面培训记录,施工现场楼层内临边防护部分缺失,脚手架水平防护部分不到位,且局部杂物较多,连墙件较少,违规使用木质跳凳,4层模板支架搭设不规范等隐患,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款“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限期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具缴款书,缴入区财政局专户。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