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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20B/2021-00189
  • 发文字号 (黔)建罚字(2021)第3号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1-04-12
  • 发布日期 2021-12-08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建罚字(2021)第3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建罚字(2021)第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罚字(2021)第3号


被处罚人: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1月22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在安全巡查执法检查时,发现四川中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国网重庆黔江区供电公司物资周转库工程项目经理未在岗,脚手架首层、作业层水平硬质防护缺失等隐患,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89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的规定,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限期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具缴款书,缴入区财政局专户。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