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建罚字(2021)第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罚字(2021)第08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二零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中未按规定报告不合格事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处罚款1.2万元。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具缴款书,缴入区财政局专户。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