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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20B/2023-00074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08-21
  • 发布日期 2023-08-21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罚﹝2023﹞第17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罚﹝2023﹞第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罚202317

当事人: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天珍    

地  : 达州市达川区升华路

你司在承建新田(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中,存在地下车库顶板未按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带铜胎的耐根穿刺防水卷材,地下车库底板未按设计文件要求设置钢筋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重庆市建筑综合执法总队关于转请查办举报件的函(渝建执函﹝20221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编号为002Q1202001600243的检测报告、 重庆市弘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新田安置房(拆迁)工程车库地面钢筋检查报告》、施工单位项目材料和财务管理人员询问笔录、建设单位项目现场代表询问笔录、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询问笔录、新田(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投诉人确认的未按图施工部位的范围图和安徽同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测算报告。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拟对你司作处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84341.30元(大写:捌万肆仟叁佰肆拾壹元叁角)。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可以到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309室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7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