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罚﹝2025﹞第 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罚﹝2025﹞第 3号
当事人:江西兴建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685984304G
法定代表人: 刘水珠
地 址: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岭背村
你司在承建黔江首都国投五星生活广场项目时存在专职安全员黄秀红、朱明婷未按规定在岗履职的违法违规行为。
专职安全员未在岗履职的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黔江首都国投五星生活广场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询问笔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整改通知书。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之规定,拟对你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可以到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309室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 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