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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日期:2022-10-17

黔江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黔江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2266号)有关精神,根据《黔江区住房保障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要求,为积极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切实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科学制定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预期研判,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精神,我区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我区已于2021年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纳入黔江区住房保障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经对各类现有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拟将闲置的公租房、安置房、公房、企事业单位自有住房和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等,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使用。鼓励将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户型面积及租金要求。原则上单个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占比一般不低于80%。坚持“保基本”,以小户型为主,注重实现“职住平衡”。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建立科学的租金定价机制。

(三)房源筹集计划。

计划2021-2025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000套。

1、盘活存量廉租房1000套。计划将天坪ABC532套、聚心花苑J114套、柳林湾AB120套、大堡96套、峡谷美地123138套既有单间配套廉租房改造升级,改造为一室一厅房源或保留部分单间配套户型、新增厨房设施设备、门窗、简易装修,进一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后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2、引导企事业单位将闲置自有住房800套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利用闲置安置房500套;二是利用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300套。

3、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住房200套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商品房100套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引导可集中收储的居民自有房屋100套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区政府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专门的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工作。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支持等有关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审机制。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有关部门办理立项(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项目及建设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会审,通过会审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出具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住房城乡建委。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四)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安全生产,项目建设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把好安全质量关,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障性租赁住房装修设计严格按照相关设计标准执行,对装修材料、物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规定做好进场检验,优先选用绿色建材。

(五)加强运营管理。严格保障对象准入制度和建立退出机制,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应将用于维修养护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正常运行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