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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20B/2025-00170
  • 发文字号 (黔)建罚﹝2025﹞第5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5-11-10
  • 发布日期 2025-12-25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建罚﹝2025﹞第5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建罚﹝2025﹞第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建罚﹝2025﹞第5号


当事人:重庆轩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鸿      

地  址: 重庆市黔江区交西路517号2楼 

你司2021年11月在承建黔江区青杠小学校200米环形跑道塑胶运动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运动场挡墙宽度,运动场垫层强度,篮球场硅PU厚度局部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造成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有: 1.施工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重庆市黔江区审计局审计报告。4.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整改落实情况报告。5.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6.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之规定,拟对你司作处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11590元(大写:壹拾壹万壹仟伍佰玖拾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可以到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309室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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