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202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202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因本年机构改革,本单位待市级审批同意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与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黔江高新区招商服务中心进行整合,重新组建黔江高新区发展服务中心,为黔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能职责调整为:一是协助主管单位做好高新区项目招引、推介、洽谈、跟踪信息联络、协议起草等事务性工作,做好高新区招商引资服务。二是协助主管单位监督入园项目合同、招商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奖励办法等履行情况及追踪管理。协助完成涉企优惠政策初审并提出兑付建议。三是承担入驻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的协调服务以及人才引进、招工、融资、上市等相关事务性、服务性工作。四是承担高新区项目行政审批有关事项代办服务。五是承担高新区入驻企业政策咨询,协助开展政策资金申报等工作。受理并协助主管单位处理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六是承担数字重庆建设相关事务性工作。协调高新区数字化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相关事务。指导园区企业开展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二)单位构成
本单位于2025年10月编制2026年部门预算时,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为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重庆市黔江区招商投资促进局;因本轮机构改革,本单位待市级审批同意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将与黔江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黔江高新区招商服务中心进行整合,重新组建黔江高新区发展服务中心,为黔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的副处级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6年年初预算数132.4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32.4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6.25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拨款增加6.06万元,公用经费拨款增加0.19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6年年初预算数132.4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01.3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1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7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31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6.25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6.25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2.4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2.43万元,比2025年增加6.2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2.43万元,比2025年增加6.25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调资增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等,主要用于保障保障职工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0万元,比2025年增加0万元。
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2026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6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与2025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5年持平;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25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2025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与2025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我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二)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本单位2026年无项目支出。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5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6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沈秋林 联系方式:023-79223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