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正阳园区管委发〔2022〕3号
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安全生产部、规划建设部:
《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工作。
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207号)、黔江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发展改革实施意见》(黔江委发〔2017〕25号)、《重庆市黔江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黔江委发〔2019〕19号)、黔江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江委办发〔2020〕8号),按照管生产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管行业必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事故预防,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能力,推动园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结合“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执法检查“三步曲”基本程序要求,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实现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努力降低一般事故、力争“零”事故、“零”死亡目标。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文明、廉洁执法和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权责统一、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编制计划
结合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的相关内容。
(二)分级履行职责
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结合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通知》(正阳园区党工委发〔2021〕15号),主要领导亲自抓、各班子成员牵头抓、各部(室)相互协调,具体抓落实。
(三)严格依法监督检查
按照“严字当头、落实到位”要求, 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要及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请行政处罚,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确保监督检查的严肃性。
(四)注重检查效果
对查处的每一个事故隐患要“追踪到底、整改到位”, 形成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做到踏石留印,确保监督检查的实效性。
五、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见附件3--7
六、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和保障
(一)全面实施以计划为导向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部、经济运行部、规划建设部要按照依法治安的基本要求,认真贯彻市安监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安监发〔2015〕19号)要求,严格执行“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执法“三步曲”工作方法和基本程序要求,全面实施以计划为导向的监督检查,转变监管执法方式,用监督检查计划统揽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
(二)认真开展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总结评估
按照“每月有评估,年度有报告”要求,安全生产部、经济运行部、规划建设部要评估分析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每年12月分析监督检查计划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形成评估总结报告。
(三)严格履行监督检查法定职责
监督检查计划是赋有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部(室)的法定职责和具体活动,也是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科学履职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时,已经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的,应当作为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
附件:1. 2022年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2022年规划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计划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检查表(专项类)
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内容检查表(危化类)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检查表(行业类)
企业安全生产重点内容检查表(建筑类)
附件1
2022年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计 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原则,加强对重点企业、环节、时段的检查和监管执法;进一步完善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三步曲”,严格落实“四不两直”,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果;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防控能力,促进园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工矿商贸、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力争实现“零”死亡目标。
二、监督检查人员及分工
根据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通知》(正阳园区党工委发〔2021〕15号)要求,安全生产部统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园区人员密集型企业、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企业的安全监管。安全生产部具有监督检查权的工作人员3人,分别是:简友进、陈康、石隐义,具体分工为简友进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陈康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石隐义负责工矿商贸企业。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3人×251天=753天。
(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753天)-其他监督执法工作日(60天)-非监督检查工作日(387天)=316天。
(三)其他监督执法工作:60天,参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等共计30天。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共计10天,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共计20天。
(四)非监督检查工作日:学习、培训、考核、会议、资料收集、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等日常工作事务共计309天。病假、事假共计15天。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共计45天。参加党群活动共计18天。
四、监督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原则
根据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正阳园区党工委发〔2021〕15号)文件精神,安全生产部负责园区人员密集型企业、“四涉”企业、易燃易爆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新增或停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危险度较高的易燃易爆企业自动增减),共27家属于安全生产部重点检查企业,建设施工企业根据三定职责,规划建设部履直接监管职责,安全生产部行综合监管职责,安全生产部将建设施工企业纳入随机抽查。
1.按照企业风险程度、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将所监管企业分为三级,其中,一级12家,分别是重庆黔永硅业有限公司、重庆左石合金有限公司、重庆黔瑞锰业有限公司、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博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神斧锦泰化工有限公司、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重庆铖锋锰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仓储分公司正阳油库、重庆京宏源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安尔特汽车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二级10家,分别是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渝东南三磊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博美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蓬江食品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黔江石油分公司正阳高速路出入口加油站、重庆衡生药用胶囊有限公司、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钟大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维美地毯有限公司、重庆耀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级5家,分别是重庆卷烟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帝磊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海通丝绸有限公司、重庆双河丝绸有限公司、重庆锦阳服饰有限公司。针对不同风险类别、级别企业,实行监督检查频次、重点等差异化监管。
2.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对危险性较大的一级12家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一年检查不得少于3次;二级企业10家,一年不得少于2次;三级企业5家,一年不得少于1次;每家企业首查和复查各1次,每次2名行政执法人员,全年共有316个监督检查工作日,全年纳入监督检查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总计79家次。其中,重点监督检查61家次企业,一般检查18家次(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其中每月最少抽查1家建设施工企业)。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安排(见下表)
园区安全生产部2022执法检查安排表
时间 |
日常检查 |
随机抽查(含建筑施工企业) |
1月 |
重庆蓬江食品有限公司 |
1家次 |
重庆三磊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 ||
重庆海通丝绸有限公司 | ||
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 | ||
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 ||
重庆联保维美地毯有限公司 | ||
2月 |
重庆科瑞南海有限公司 |
2家次 |
重庆左石合金有限公司 | ||
重庆双河丝绸有限公司 | ||
重庆博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
重庆衡生药用胶囊有限公司 | ||
3月 |
重庆安尔特汽车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
1家次 |
重庆锦阳服饰有限公司 | ||
重庆神斧锦泰化工有限公司 | ||
重庆钟大建材有限公司 | ||
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 ||
4月 |
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2家次 |
重庆市联宝维美地毯有限公司 | ||
重庆卷烟材料有限公司 | ||
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 | ||
重庆京宏源铝业有限公司 | ||
5月 |
重庆耀润电子有限公司 |
1家次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仓储分公司正阳油库 | ||
重庆黔永硅业有限公司 | ||
重庆左石合金有限公司 | ||
重庆黔瑞锰业有限公司 | ||
6月 |
重庆博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2家次 |
重庆安尔特汽车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 ||
重庆博美达科技有限公司 | ||
重庆铖锋锰业有限公司 | ||
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 ||
7月 |
重庆神斧锦泰化工有限公司 |
1家次 |
重庆钟大建材有限公司 |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黔江石油分公司正阳高速路出入口加油站 | ||
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 | ||
重庆渝东南三磊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 ||
8月 |
重庆帝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
2家次 |
重庆黔永硅业有限公司 | ||
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 | ||
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 ||
重庆衡生药用胶囊有限公司 | ||
9月 |
重庆黔瑞锰业有限公司 |
1家次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仓储分公司正阳油库 | ||
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
重庆博美达科技有限公司 | ||
重庆耀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10月 |
重庆铖锋锰业有限公司 |
2家次 |
重庆京宏源铝业有限公司 | ||
重庆黔永硅业有限公司 | ||
重庆黔瑞锰业有限公司 | ||
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 ||
11月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仓储分公司正阳油库 |
1家次 |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重庆黔江石油分公司正阳高速路出入口加油站 | ||
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 | ||
重庆蓬江食品有限公司 | ||
重庆安尔特汽车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 ||
12月 |
重庆京宏源铝业有限公司 |
2家次 |
重庆铖锋锰业有限公司 | ||
重庆左石合金有限公司 | ||
重庆博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 ||
重庆神斧锦泰化工有限公司 |
监督检查的重点(见附件3-7)
附件2
2022年度规划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计 划
为进一步配合好区建安办及园区管委会安全保卫部关于园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特制定《2022年度规划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分级分类、属地负责原则,实现对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全覆盖,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解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薄弱问题,推动企业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不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非亡人事件,继续促进园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监督检查人员及分工
根据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园区安全监管目标体系的通知》(正阳园区管委发〔2015〕30号)园区工程建设领域属于规划建设部监管,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6人,分别是:欧阳黄鹂、刘远辉、罗军、胡波、邓光军、米贤昌。每次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6人×251天=1506天。
(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1506天)-其他监督执法工作日(40天)-非监督检查工作日(1354天)=112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40天,参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园区安全保卫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等共计32天。特殊时间节点安全检查工作任务8天。
(四)非行政执法工作日:1354天,包括负责园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的规划研究、编制、报审和实施,园区入驻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施工队伍资质审定和备案管理;牵头组织园区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施工质量、工程进度监管和工程综合验收、工程信息收集及整理等建设工程管理工作,园区国土资源的开发、整治、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园区征地、拆迁、土地使用、土地出让等工作;负责拟定园区安置年度工作计划并牵头实施,协调建设业主单位开展安置区、安置房建设的规划、选址、设计、征地拆迁、建设;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园区被拆迁群众的养老保险、过渡安置等工作。负责园区内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等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园区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园区范围内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等工作共计818天。学习、培训、扶贫、考核、会议、日常工作事务工作共计312天。病假、事假共计45天。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共计95天。参加党群活动共计84天。
四、监督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原则
根据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正阳园区党工委发〔2018〕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正阳园区管委发〔2016〕17号)两个文件,规划建设部配合安全保卫部实施园区在建企业建设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新开工一家纳入计划一家。
1.对每家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全年检查每家不少于1次。
2.每家企业首查和复查各1次,每次至少2名人员参与检查,全年共有152个监督检查工作日。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
见附件《企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内容表》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安排
1.日常监督检查
一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邦泰天誉、北辰樾府项目、万丽一号项目、嘉华城翠谷郡项目、黔江檀香山三四期工程等在建项目,兼顾黔江新城会展中心综合体及配套住宅开发项目二期50万头无投优质生猪肉食品基地配套子项目、大通豪庭等扫尾工程;
二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邦泰天誉、北辰樾府项目、万丽一号项目、嘉华城翠谷郡项目、黔江檀香山三四期工程等在建项目;
三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邦泰天誉、北辰樾府项目、万丽一号项目、嘉华城翠谷郡项目、黔江檀香山三四期工程等在建项目,兼顾黔江新城会展中心综合体及配套住宅开发项目二期50万头无投优质生猪肉食品基地配套子项目、大通豪庭等扫尾工程,对计划新开工项目介入;
四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邦泰天誉、北辰樾府项目、万丽一号项目、嘉华城翠谷郡项目、黔江檀香山三四期工程等在建项目,兼顾扫尾工程及划新开工项目;
五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邦泰天誉、北辰樾府项目、万丽一号项目、嘉华城翠谷郡项目、黔江檀香山三四期工程等在建项目;
六月:所有在建项目;
七月:所有在建项目;
八月:所有在建项目;
九月:所有在建项目;
十月:所有在建项目;
十一月:所有在建项目;
十二月:所有在建项目。
(所有在建项目,根据新项目开工情况适时调整检查计划安排)
2.随机抽查
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4项次。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内容表(见附件7)
附件3
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情况。 |
|
2 |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
|
3 |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
|
4 |
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
|
5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
|
6 |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 |
|
7 |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技术交底情况。 |
|
8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及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 |
|
9 |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安全公示、警示的情况。 |
|
10 |
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
|
11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演练应急预案的情况。 |
|
12 |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
|
13 |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
|
14 |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
|
15 |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
|
16 |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
|
17 |
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
|
18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
|
19 |
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
|
20 |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附件4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检查表(专项类)
序号 |
专项 分类 |
重大事故隐患 |
检查结果 |
1 |
粉尘 |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的。 |
|
2 |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内的。 |
||
3 |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有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的。 |
||
4 |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工艺分片(分区)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 |
||
5 |
5.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的。 |
||
6 |
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 |
||
7 |
7.粉尘爆炸危险20区、21区域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 |
||
8 |
8.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未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的。 |
||
9 |
9.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未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的。 |
||
10 |
10.遇湿易自燃的铝、镁等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未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或未配备防水防潮设施的。 |
||
11 |
液氨制冷 |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 |
|
12 |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
||
13 |
3.液氨管线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的。 |
||
14 |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未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备案的。 |
||
15 |
有限空间作业 |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
|
16 |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
||
17 |
3.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
附件5
企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内容表(危化类)
序号 |
重点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企业未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未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推动工作落实情况的。 |
|
2 |
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常态化实施“回头看”,建立持续整改工作机制情况; |
|
3 |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
|
4 |
危险化学品企业“两重点一重大”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及运行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相关装置按要求增设安全仪表系统情况 |
|
5 |
危险化学品企业储罐区安全管理,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情况 |
|
6 |
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防腐蚀、防静电、防泄漏及特殊作业安全等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
|
7 |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情况,并在有效期内 |
|
8 |
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
|
9 |
操作室与有爆炸危险装置间应用防火、防爆墙分开,并控制危险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数量 |
|
10 |
工艺装置火灾爆炸危险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可燃气体检漏报警装置,有毒作业场所,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
|
11 |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应装爆破片和导爆管 |
|
12 |
防雷接地措施及定期检测 |
|
13 |
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 |
|
14 |
易燃易爆场所、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 |
附件6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检查表
(行业类)
序号 |
行业分类 |
重大事故隐患 |
检查结果 |
1 |
冶金 |
厂内铁水、钢水与液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 |
|
2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
||
3 |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
||
4 |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 |
||
5 |
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
||
6 |
电炉、精炼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域的地面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金属铸造、连铸流程未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
||
7 |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
||
8 |
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
||
9 |
氧枪、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氧气开闭等联锁的。 |
||
10 |
高炉、转炉、加热炉、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的。 |
||
11 |
休息室、浴室、更衣室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操作室、值班室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区域的。 |
||
12 |
容易聚集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未设置通风装置的。 |
||
13 |
有色金属 |
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
|
14 |
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在吊运过程中未走规定线路的。 |
||
15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
||
16 |
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
||
17 |
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熔炼、铸造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
||
18 |
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
||
19 |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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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有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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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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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熔融有色金属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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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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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材行业 |
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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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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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水泥工厂熟料库等筒型储库结构受力部位,出现裂缝或者钢筋断裂,或基础沉降不均匀,结构主体倾斜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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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水泥窑协同处置易燃性固体废物,预处理破碎仓和混合搅拌仓没有配备防火防爆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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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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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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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水冷构件泄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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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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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机械行 业 |
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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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防雷、防静电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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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未选用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的铸造起重机,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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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超过20吨的部件吊装,工艺卡或作业指导书中未选定起吊载荷质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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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铸造熔炼炉前未设置设施防止水流入坑、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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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地坑造型时,砂型底部距地下水面的距离少于1.5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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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通水冷却的电阻炉未安装水温、水压报警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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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保护气氛和可控气氛热处理炉未设置自动切断加热和停止通入生产原料气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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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可燃气体加热炉点火前未排除炉内残余的可燃混合气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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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镁铝合金轻金属采用盐浴炉热处理时,盐浴温度超过GB 15734最高允许温度限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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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自动电镀生产线未采取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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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临时涂装作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有机溶剂浓度超过允许限值,作业现场电气设备未采取防爆措施或通风设施配置不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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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涂装作业中烘干系统的烟囱和焊接作业中的通风烟囱未定期清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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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使用易燃易爆的清洗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或去除油迹时,作业区域有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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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集聚在地沟、地坑内的易燃易爆气体未及时清除,且周边存有明火作业或高温物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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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检修作业时无可靠地切断电源、动力源的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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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轻工行业 |
方便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未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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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企业作为味精生产原料的液氨,其管线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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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企业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未设防雷接地和静电接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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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未配备有防爆排风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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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正己烷储罐的呼吸阀终端和浸出系统废气排出口处未装阻火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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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浓度报警装置安装位置高于地面0.6米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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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储存白酒的金属原酒储罐防雷接地点少于两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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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原酒输送车未安装防火帽或固定桩未静电接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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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输酒过程中酒精输入管口未在液面之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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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木制品加工喷涂车间未设置安全通风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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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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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一氧化碳聚集区域未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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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纺织行业 |
纱、线、织物加工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设备未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安装汽化室、燃气贮罐,或设置在厂房中心位置、多层建筑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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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燃气贮罐、管道和汽化室未设置建筑防火防爆分隔的,或未设置泄压泄爆、遮挡强光和通风降温等设施设备的;燃气设备、汽化室的本体、阀门、法兰、焊缝等处有腐蚀、泄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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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或保险粉未设置专用仓库或露天堆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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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烟草行业 |
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也未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且作业人员未配置足够的防毒面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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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干冰)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煤气(天然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且未配置足够的空气(氧气)呼吸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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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商贸行业 |
商场、超市消防通道严重堵塞的,应急照明未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源线路私拉乱接的,热食品燃气管理不规范的,配电室门窗未设置防小动物窜入的安全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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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进入粮仓进行堆垛或处理结顶作业,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 |
附件7
企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内容表(建筑类)
序号 |
重点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项目经理未持有效证件(含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到岗履责的;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持证在岗履责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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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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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脚手架外侧未采用双道扶手栏杆,悬挑脚手架一次搭设高度超过20米的或悬挑梁采用小于16号槽钢(14号工字钢),悬挑脚手架悬挑梁与建筑结构之间间隙未封闭严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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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安装告知违规安装的,未经检测和验收合格违规使用的;防坠、防倾装置不按要求安装使用的;水平桁架与建筑结构之间间隙未封闭严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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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的“TN-S”接零保护系统或未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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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钢制大模板堆放场所不坚实平整,无防侧滑倾倒措施的;吊装时未设专人指挥,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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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电梯井等临边、洞口未采取有效防护的;物料提升机和人货电梯接料平台口处未设置定型化安全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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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龙门架及物料提升机使用高度超过33M或11层的,超过5年使用年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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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塔吊、人货电梯、龙门架及物料提升机主要限位保险失效或附墙未按使用说明书设置,私自焊接、制作的;防碰撞、防外电措施不落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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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电梯井等临边、洞口未采取有效防护的;物料提升机和人货电梯接料平台口处未设置定型化安全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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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具备脚手架搭设条件,但脚手架明显未跟上施工高度且楼层临边未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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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基坑支护结构、边坡整体或局部严重变形甚至坍塌,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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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施工升降机上下限位、极限限位等各类安全限位装置缺失或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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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绳未独立设置或未有效绑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