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白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石镇人民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制度》的通知doc
白石府发〔2026〕27号
黔江区白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石镇人民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级各科室: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白石镇人民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江区白石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8日
白石镇人民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全面改善白石镇农村人居环境,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全流程管理,建立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的生活垃圾清运机制,切实解决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清运不及时等问题,保障村民生产生活环境整洁卫生,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白石镇全镇范围内所有行政村(社区).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群众参与、长效管护的原则,按照“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区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经费保障,严格监督考核,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闭环处置。
第四条 核心目标
建立覆盖全镇的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体系,实现生活垃圾收集无死角、清运无滞留、处置规范化,全面提升农村环境卫生质量,打造整洁、宜居、生态的农村人居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府职责
白石镇人民政府为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全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完善清运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垃圾清运专项经费,保障设施购置、维护、清运作业及人员薪酬支出;配备垃圾清运车辆、垃圾分类亭等设施设备;监督管理清运队伍、集镇保洁人员;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宣传、督查考核及问题整改;协调对接上级垃圾处置单位,做好垃圾转运衔接工作。
第六条 村(社区)职责
各村(社区)为辖区内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村(社区)生活垃圾收集、日常保洁及清运协调工作。具体包括:组织村民规范投放生活垃圾;维护村内垃圾收集设施,及时清理垃圾桶周边散落垃圾;监督村级保洁员日常作业;配合镇级开展垃圾清运、宣传引导及群众动员工作;收集反馈村民关于垃圾清运的意见建议,及时处置村内生活垃圾乱堆乱放问题。
第七条 清运人员职责
专职垃圾清运人员负责生活垃圾的定点收集、密闭转运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开展清运作业,确保垃圾日产日清;规范操作清运车辆及设备,做好车辆日常保养、清洁,杜绝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异味扩散;及时将生活垃圾转运至指定垃圾中转站,做好清运台账记录;配合镇、村两级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及应急清运工作。
第八条 保洁员职责
各村(社区)配备专职保洁员,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日常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归集工作,定时清扫村内道路、广场、沟渠等公共区域,将散落垃圾、农户投放垃圾归集至指定收集点;及时清理垃圾桶满溢、周边杂物,保持垃圾收集设施整洁;劝阻村民乱堆乱放、乱倒垃圾行为,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并上报垃圾收集及设施损坏情况。
第九条 村民及辖区单位职责
辖区内农户、机关单位、商铺等自觉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规范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打包后投放至指定垃圾桶或收集点,不得随意丢弃、堆放、焚烧垃圾;自觉爱护垃圾收集设施,不得损坏、挪动、占用;主动参与环境卫生整治,配合镇村两级及清运、保洁人员开展工作,积极监督举报乱倒垃圾、清运不及时等问题。
第三章 生活垃圾收集管理
第十条 收集设施配置
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全镇垃圾收集点,按村民居住密度、垃圾产生量,在各村主干道、村民集中区域、村口等位置配置标准化垃圾桶、垃圾收集箱,做到布局合理、覆盖全面、方便投放。定期对收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更换,确保设施完好、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 垃圾收集标准
1. 农户及辖区单位需将生活垃圾进行简易分类,将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开打包,严禁将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2. 生活垃圾必须投放至指定垃圾桶或收集点内,不得随意丢弃在道路旁、沟渠边、田间地头、房前屋后等区域。
3. 保洁员每日对辖区内公共区域垃圾进行全面清扫,将零散垃圾归集至指定收集点,确保收集点垃圾不外溢、周边无散落杂物。
4. 严禁在村内私自焚烧、填埋生活垃圾,杜绝将易燃易爆如火炮筒放入箱体。
第四章 生活垃圾清运作业规范
第十二条 清运频次与时间
1. 实行日产日清制度,清运人员每日按照固定路线、固定时间,对全镇各垃圾收集点进行全面清运,确保垃圾收集点无满溢、无滞留。
2. 节假日、农忙季节、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适当增加清运频次,及时处置突发垃圾堆积问题,保障环境不受影响。
3. 清运作业时间避开村民休息高峰,减少噪音扰民,做到文明作业、高效作业。
第十三条 清运作业要求
1. 清运车辆必须具备密闭、防渗漏、防异味功能,车身保持干净整洁,统一张贴环卫标识,严禁使用无密闭设施、破损渗漏的车辆进行清运作业。
2. 清运过程中做到车走地净,不得将垃圾遗撒在路面、沟渠,杜绝二次污染。
3. 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转运,严禁随意倾倒、丢弃生活垃圾,必须将垃圾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做好转运交接记录。
4. 清运人员规范操作清运设备,注意作业安全,严禁违规作业。
第十四条 应急清运管理
遭遇暴雨、暴雪、台风等恶劣天气,或发生生活垃圾大面积堆积、设施损坏等突发情况,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清运预案,组织清运人员、保洁人员开展应急清理,快速恢复辖区环境卫生秩序。
第五章 设施设备与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设施设备管护
1. 垃圾分类亭、垃圾箱体、清运车辆等设施设备,由政府统一管理,村(社区)、清运人员、保洁员分工负责日常管护。
2. 清运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专人管理,每日做好车辆清洁、保养、维修,建立车辆运维台账,确保车辆正常运行;严禁公车私用、违规驾驶。
3. 村内垃圾收集设施由村级保洁员每日清洁,及时清理桶内残留垃圾、污渍,定期消毒除臭;对损坏、丢失的设施,村(社区)及时上报镇政府,由镇政府统一维修、更换。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窃、擅自挪动、占用垃圾收集设施,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保洁与清运人员管理
1. 政府统一培训专职清运人员和村级保洁员,明确岗位职责、作业标准。
2. 定期对保洁、清运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安全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作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3. 保洁、清运人员需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按时到岗、规范作业,服从镇村两级管理,不得擅自离岗、脱岗、敷衍作业。
4. 建立人员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违规作业的予以批评教育、扣罚薪酬,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涉及各村(社区)的垃圾收集、垃圾分类停转运至垃圾箱体、协助镇垃圾清运人员产生的费用由各村(社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集镇保洁人员、垃圾车驾驶员工资,垃圾车维护、油料费等费用由镇上负责。
第七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
1.政府成立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督查小组,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入户走访等方式,对全镇垃圾收集、清运、保洁工作进行常态化督查,建立督查台账,及时通报问题、限期整改。
2.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接受村民、社会各界对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清运不及时、设施损坏、人员违规作业等问题的举报,接到举报后及时核查、限期处置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
将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纳入村(社区)年度绩效考核、清运人员及保洁人员日常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清运频次、作业规范、设施管护、环境卫生质量、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与村级评优评先、清运人员服务费结算、保洁人员薪酬及奖惩直接挂钩。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1.对村(社区)工作不力、垃圾清运不到位、环境卫生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问责,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2.对清运队伍、保洁人员敷衍作业、清运不及时、造成二次污染的,责令整改、扣减相关费用或薪酬;情节严重的,终止服务合同或予以解聘。
3.对村民、辖区单位乱倒垃圾、损坏设施、拒不配合清运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宣传引导
第二十二条 宣传教育
镇村两级通过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入户宣传、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制度、垃圾分类知识、环境卫生保护意义,引导村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自觉参与生活垃圾治理,营造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白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四条 动态调整
本制度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及本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际,适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