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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441158/2021-00004
  • 发文字号 鹅池府发〔2021〕4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1-01-12
  • 发布日期 2021-01-13
  • 文件标题 黔江区鹅池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鹅池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鹅池镇
  • 有效性

黔江区鹅池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鹅池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江区鹅池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鹅池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镇级各部门、各办站所:

现将《鹅池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江区鹅池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  


鹅池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1.2.2  依法防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1.2.3  及时处置

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重庆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及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鹅池镇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领导

成立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冉俊番、镇长刘志丽担任组长,人大主席李贤禄担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各村(居)支书、医院及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任成员。成员单位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理的需要予以确定职能职责,主要由各村(居)、相关镇级部门、各办站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政办,由陈丽芳同志负责日常事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全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制定与组织实施各类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工作,决定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2.2  各组职责

2.2.1  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联系联络等有关工作。

2.2.2  医疗保障组:负责统筹协调卫生院、村(居)卫生室、诊断、救治等工作,无条件落实应急治疗病房,负责加强院内感染控制,严防院内交叉感染。

2.2.3  疫情防控组:负责防控方案、应急预案制定;负责落实医疗救治、药品储备、院感控制等工作,负责落实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负责加强养殖场、屠宰场等的生物安全以及检验检疫工作。

2.2.4  应急保障组:负责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药品、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储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2.2.5  宣传舆情组:牵头做好全镇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扩大防控知识的宣传面和知晓率;负责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报告,处置负面舆情。

2.2.6  市场监管组: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执法检查,负责加大价格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捕猎、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打击私屠滥宰;负责本辖区内野生动物的监测,及时报告、制止非法捕猎、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行为。

2.2.7   各村(居):负责发动、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单位与人员参与疫情应急工作;重点关注从疫区回来人员的情况,摸清底数,主动健康宣教、体温监测;配合协助区、镇相关工作组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调查处置、疫点疫区封锁、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开展有关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病意识,消除恐慌心理;发动、组织群众对事件发生地进行消毒防疫,改善生活环境。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1.1  建立监测网络

建立二级监测网络:镇卫生院(一级);村(社区)卫生室(二级)。

3.1.2  设置监测点

根据疫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暂定镇卫生院为疫情的监测点医疗机构,按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

3.1.3  监测信息报告

镇卫生院要根据疫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传染病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传染病疫情分为符合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Ⅰ级)、符合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Ⅱ级)、符合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Ⅲ级)、符合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Ⅳ级)四个级别。

4.2  疫情报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卫生院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4.3  疫情信息监测和处理

卫生院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委。

4.4  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专用救护车专车接送进行隔离治疗。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4.5  消 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4.6  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7  医疗救治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4.7.1  监测点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镇卫生院发现不能排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区疾控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4.7.2  定点医疗机构

中心医院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疫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同时,专家组负责该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会诊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向上级部门报送,及时转运。

5.2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物资日常储备、调运和调剂余缺,畅通对疫区物资供给的渠道,严格执行急需物品的供应流程,保障疫区居民的食品和生活用品的正常供应。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需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5.3  宣传保障

开展对公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4  稳定保障

各村(居),通过各种渠道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消除恐慌,安定人心。所有公职人员要坚守岗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有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拒绝调动、临阵逃脱等行为者要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5.5  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区公安局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6  附则

6.1  重大传染病疫情概念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鹅池镇党政办编制,并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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