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黎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黎水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检查验收办法》 的通知
黎水府发〔2021〕13号
黔江区黎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黎水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检查验收办法》
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各办、站、所、中心,镇级各部门:
为了加强我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规范工程运作,保证管理质量,确保工程目标顺利实现。我镇制定了《黎水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希各村(居)委接此通知后,迅速制定出护林员职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制度、巡护制度、检查制度、检查汇报制度,并督促护林人员尽职尽责,力争管护出最佳效果。
黔江区黎水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黎水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我镇天保工程管理,根据黔江区政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金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 天保工程实行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各村(居)委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任务、责任到村(居)委,各村(居)委对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章 工程组织管理
第四条 黎水镇人民政府设立天保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加强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的村组干部及护林员。
第六条 镇林业站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第七条 我镇天保工程经区林业局规划设计并经区政府批准,各村(居)委要严格按照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加强对辖区内天保工程实施检查,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
第八条 各村(居)委对已确定的天保工程地块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严格实行“一本账”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未经批准不得采伐。凡是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镇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将辖区内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各护林人员必须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三章 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镇林业站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划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工程监督与检查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镇、村(居)委均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凡举报都要派人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镇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违犯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报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1年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2)擅自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进行建设的;
(4)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5)工程区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林业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黎水镇天然林保护工程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区政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理办法》和本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内基金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工程检查验收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业绩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对天保工程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检查验收实行任务与资金同步检查的方法,以确保天保工程任务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四条 各村(居)委要建立健全工程检查验收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参与检查的人员要对承担检查验收工作的结果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检查验收的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天保工程检查实行村(居)委月份自查,镇农业服务中心季度自查,区林业局半年检查和区林业局报请区政府年度检查四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六条 检查验收时间:
月份自查:各村(居)委每月25日前完成,作好检查记录,并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向镇林业站报告管护及其检查情况;
季度检查:镇林业站每季度末月25日检查完毕。
半年检查和年度检查由区林业局完成。
第三章 检查验收内容
第七条 工程检查验收内容是指经区林业局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具体包括:森林分类区划落实情况、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及执行情况、森林资源管护效果、公益林建设封山育林完成情况。
第八条森林资源管护效果的检查。主要检查管护区域、保护标志、管护任务、责任单位、承包人员、管护措施、奖惩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管护质量、效果等情况。具体包括:
1.实际森林资源管护面积;
2.任务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管护制度落实到人,奖惩措施具体;
3.管护效果包括: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内违规采伐木材,未经批准从事栽植、养殖、采集和其他人为活动对植被破坏程度,偷砍盗伐木材数量,违法违纪采伐木材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 公益林建设封山育林的检查
4.计划任务和实际完成情况;
5.选择封育地块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6.封山标志牌和防火标志牌情况;
7.区域内伐木、开垦、采石、放牧和其他人为破坏情况;
8.管护人员和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 考核奖惩措施
第十条 天保工程考核实行100分制,分半年检查考核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等级分优、良、中、差四级。
第十一条管护效果考核计100分,具体内容包括:
1.管护区域和小班明确,管护面积落实,四至边界清楚,计20分;
2.警示标志落实(每个村至少10处),计10分,否则酌情扣分;
3.无乱砍滥伐、非法征占用林地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计15分,发生一起扣5分,扣完为止;
4.无森林火警、火灾计30分,发生一起火警扣10分,发生一起森林火灾此项不得分;
5.封山育林区无人畜践踏计10分,否则酌情扣分;
6.及时报告并防治森林病虫害计15分,若防治和报告不及时造成病虫灾害的不得分,并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在半年检查和年度检查中,对任务完成得好,工程建设质量高的单位,即得95分以上者为优,镇农业服务中心予以表彰奖励,并全部兑现管护资金;得85分以上者为良,将全部兑现管护资金;得70至84分者为中,要求限期整改,并对管护效果差的村按实得分比例扣拨管护资金;得70分以下者只拨付50%的管护资金,并限令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