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濯水镇人民政府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黔江区濯水镇人民政府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黔江区濯水镇人民政府是乡镇行政机关,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具体包括:指导、帮助村(社区)居委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负责本辖区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执行本辖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管理本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环境保护、文化、安全生产等行政工作;负责维护本辖区内社会秩序稳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的合法权益;开展拥军优属,做好国防动员和兵役工作;配合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向区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以及办理区政府交办的事项等工作。
(二)单位构成。
黔江区濯水镇人民政府下设人大办、党政办、党群办、经济发展办、财政办、规划建设环保办、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平安办、应急管理办等9个行政机构,下设文化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退役军人事务站、特色产业服务中心、乡村建设服务中心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7个事业机构。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2412.7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402.7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1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 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227.58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增加217.5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增加10.0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2412.7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75.55万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97.8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52.7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57.98万元,节能环保支出98.76万元,城乡社区支出27.45万元,农林水支出581.21万元,交通运输支出40.4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8.80万元,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141.91万元,其他支出10.00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227.58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144.53万元,项目支出增加83.05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402.7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02.71万元,比2022年增加217.5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56.81万元,比2022年增加144.53万元,主要原因是职工工资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调标等,主要用于保障单位在职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45.90万元,比2022年增加73.05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的专项资金增加,主要用于集镇保洁和市政维护、村(社区)干部固定补贴和村级运转经费、社会事业发展、自然生态保护、农林水支出、农村公路建设等重点工作。
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0.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00万元,比2022年增加1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濯水镇双龙村一组农体工程建设项目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20.40万元,比2022年减少2.1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和2022年一致;公务接待费12.00万元,和2022年一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40万元,比2022年减少2.1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压减20%;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和2022年一致。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217.63万元,比上年减少16.51万元,主要原因为公用经费在上年基础上压减了10%。主要用于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 工会经费、 福利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其他交通费用及 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6.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3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92.59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执勤执法用车1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五)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胡胜发 联系方式:(胡胜发,电话:023-7946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