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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支持政策

日期:2023-01-31
要素名称 要素内容

政策名称

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支持政策

政策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申报条件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支持方式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申报材料

(一)提交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提交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权证书。

申报时限

申报渠道

企事业单位申报资料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申报流程

1.企事业单位按指定渠道提交申报材料。

2.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拟定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书面请示上报区政府。

3.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程序变更土地用途。

咨询电话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023-79236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