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实施方案
“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是聚焦在多频高发、社会关注、群众关切领域的常见执法场景,对相关执法事项进行“一件事”集成,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为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涉企执法乱象,提高行政执法质效,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重庆市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渝委发〔2024〕12号)有关规定,结合黔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涉企行政执法中的运动式执法、逐利执法等突出问题,通过机制创新、数智赋能,以推进行政检查减量化、行政处罚规范化、信用监管精准化、执法监督效能化、数字支撑智慧化为重点,系统构建“无事不扰、包容审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涉企行政执法新模式,为企业创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现代化新重庆建设贡献法治力量。
到2025年底,涉企检查频次减少30%以上,落地运行“综合查一次”检查场景30个,“综合查一次”参与部门覆盖率60%以上,行政执法企业满意度达92%以上。
到2026年底,涉企检查频次减少35%,落地运行“综合查一次”检查场景35个,“综合查一次”参与部门覆盖率70%以上,行政执法企业满意度达95%以上。
到2027年底,“包容审慎、无事不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涉企行政执法新模式成熟定型,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变革走出新路,形成一批“西部领先、全国进位和重庆辨识度”的标志性改革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组建应用场景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要以权力清单为基础,聚焦企业关注热点、中心工作重点、行业治理难点、部门监管盲点,以监管对象或者监管事项为联结点,全面梳理涉及同一类执法对象或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执法主体、需要协同执法的事项,形成“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应用场景,运用“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减少重复检查和扰民扰企问题。同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同内设机构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任务的,应当合并进行。“综合查一次”检查场景实行动态调整,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区司法局审定,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逐步健全完善。
本方案公布之日起,黔江区第一批10个“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应用场景(附件1)涉及的执法检查对象及事项按照规定开展“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检查。未纳入《黔江区第一批10个“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应用场景》的检查事项,由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上传至“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备案。区司法局结合各单位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时间等因素,对同类执法对象统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并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检查计划调整通知书。
(二)编制检查工作计划
每个场景的牵头单位要依据“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应用场景,制定《“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工作计划表》(附件2),并抄送至各联合检查单位以及区司法局、区发展改革委。计划要明确时间频次、检查对象数量、对象产生方式、发起单位、参与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等内容,对应用场景落地实施作出具体工作安排。依托信用中国(重庆)信用评价系统六类主体信用评价应用,按照检查对象的类型或者监管等级,分别确定检查频次和比例,其中A级企业抽查比例不高于3%,D级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20%,切实落实差异化信用监管要求(消防、应急、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除外)。
(三)派发检查工作任务
各场景牵头单位要按照工作计划,通过“执法+监督”数字应用确定检查对象、数量、方式和检查人员,发起应用场景检查任务工单,各联合参与单位的执法力量要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共同参与和配合。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发起“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检查的,原则上应当提前与属地乡镇(街道)协商,确定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检查任务和内容,协同开展执法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前,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应当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向执法对象通报,督促执法对象落实主体责任,自行整改纠正。
(四)规范有序实施检查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规范,落实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配套制度机制,依托“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实现“现场检查—处理处罚—结果反馈”全流程闭环。检查过程和相关行政处理、案件办理等形成的文字、视听资料、涉案线索、证据材料和电子执法文件等按照规定立卷,并做好归档和保管。对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予以记录归档;对检查发现问题但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加强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有针对性进行行政指导;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业性、区域性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发起单位要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告区政府。要在执法检查中同步查找政务服务存在的短板和不足,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精简材料,主动服务,促进监管对象合规合法经营,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五)创新执法监管方式
行政执法机关能够通过远程在线数据监测发现问题的,应当充分利用监测数据;能够通过视频监控、感知设备开展检查的,应当充分运用相关设备;能够通过无人机、机器人开展检查的,应当充分发挥无人机、机器人的作用;能够通过资料上传、书面核查、信息共享等方式达到监管目的的,一般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不断拓展行政执法指导、教育、引导、规范的功能,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告知提醒、劝导指导、警示提示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综合查一次”后,通过行业座谈会、典型案例通报、行政指导等形式,向同类型企业推送检查结果,推动行政执法从重“监管”向重“治理”、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认识“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相关要求,确保行政执法体系顺畅高效运行,切实解决一批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要开展典型案例复盘研究和最佳实践案例分析,不断优化执法场景应用,鼓励各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实际创新拓展应用场景,推动迭代升级。
(二)严格工作督查
各场景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参与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协调联系,着力构建“综合执法+专业执法+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落实“综合查一次”年度工作计划,“综合查一次”开展情况列入法治督察内容和依法治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三)加强宣传培训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强化执法理念,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及时汇总阶段性工作实施情况,收集相关典型案例,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宣传,扩大“综合查一次”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提升企业参与度和满意度。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行政执法机关对高新区内企业及其投资项目实施的行政检查,不适用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
附件:1.黔江区第一批10个“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应用场景
2.“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工作计划表
附件1
黔江区第一批10个“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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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名称 |
发起单位 |
参与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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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区文化旅 游委 |
区文化旅游委 |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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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场所经营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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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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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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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行为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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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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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安局 |
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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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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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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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委 |
对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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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区文化旅游委 |
区文化旅游委 |
对互联网相关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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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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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场所经营资质的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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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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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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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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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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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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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局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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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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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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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保持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畅通,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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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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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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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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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对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及登记事项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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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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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服务领域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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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旅行社的行政检查 |
区文化旅游委 |
区文化旅游委 |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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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质、旅游产品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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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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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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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局 |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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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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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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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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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对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及登记事项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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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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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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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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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景区的行政检查 |
区文化旅游委 |
区文化旅游委 |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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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质、旅游产品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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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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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从业人员欺骗或误导旅游者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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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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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对经营单位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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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格监督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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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微型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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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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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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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区应急局 |
区应急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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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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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保障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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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识、设备、出口及劳动防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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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及物资装备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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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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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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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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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 |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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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挥发性有机物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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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在用计量器具计量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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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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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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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气象局 |
对职责范围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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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行政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生态环境局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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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河排污口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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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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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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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委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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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利局 |
河道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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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 |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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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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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避免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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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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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 |
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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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局 |
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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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汽车维修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区交通运输委 |
区交通运输委 |
对维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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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 |
对危险废物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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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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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对经营单位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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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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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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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局 |
对临街商铺乱搭建乱设置其他物品情况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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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主干道临时占道经营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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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局 |
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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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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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屠宰企业的行政检查 |
区农业农村委 |
区农业农村委 |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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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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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畜禽屠宰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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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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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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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区城管局 |
区城管局 |
对进出路口路面规范设置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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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周围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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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局 |
对涉扬尘、粉尘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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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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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委 |
对建设工程安全现场行为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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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工作计划表
(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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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应用场景 |
时间频次安排 |
检查对象数量 |
检查方式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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