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困难企业“房土两税”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减免困难企业“房土两税” |
政策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苦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
发文部门 |
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
申报条件 |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一)被认定为重庆市级特困企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资产直接损失额,减除各类赔偿、财政补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20%(含)以上。 (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 “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 “社会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已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连续三年亏损或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 (七)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是指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的月(季)末,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和亏损额,均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准。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会计报表中各项收入之和。 |
支持方式 |
税收减免 |
申报 |
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附件1);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相应财务报表。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资料。 (五)证明纳税人困难或符合减免条件的其他资料: 1.市级特困企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市级特困企业的认定文件。 2.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资料。 3.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小类名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申请减免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文书,房产和土地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5.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含)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证明资料。 6.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7.其他特殊困难情形证明资料。 |
申报时限 |
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
申报渠道 |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申报流程 |
纳税人提交申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资料——办理 |
区级主管部门 |
黔江区税务局 |
咨询电话 |
黔江区税务局,023-7931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