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
要素名称 |
要素内容 |
政策名称 |
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 |
政策文件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9号) |
发文部门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申报条件 |
工业园区内符合产业政策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 |
支持方式 |
(一)工业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指标可以在该项目的不同规划地块中调剂使用,不进行规划修改;确需突破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上限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信息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由所在区县政府加强监管。 (二)新建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区域规划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分产业类别按不低于国家规定下限执行。 (三)现有工业企业经批准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可继续按原用途管理,但不得分割转让 |
申报材料 |
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报建申请表》(附件1)(原件2份,有申请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附电子扫描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含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有申请单位盖章,附电子扫描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原件2份,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附电子文档) 4.《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书》(原件2份,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盖章,附电子扫描件)(限建房项目) 5.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原件2份,有设计单位盖章,附电子扫描件)(限建房项目) |
申报时限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所需时限 |
申报渠道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申报流程 |
1.按指定渠道提交申报材料。 2.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审查申请条件,符合文件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核发审查复函。 |
区级主管部门 |
区经信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咨询电话 |
区经信委(023-79222931)、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023-792402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