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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地的意见

日期:2022-06-10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支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地的意见

(渝国土房管〔2015〕4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13-2015)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43号)精神,保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充换电设施土地用途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充换电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充换电设施用地包括建设充电站、电池配送站等设施所占土地。
二、统筹用地保障在配合规划部门开展充换电设施项目选址时,应统筹考虑站点项目性质、服务半径、服务能力、征地(征收)成本等因素,根据建设需求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充换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涉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应根据建设时序安排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三、规范土地供应方式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结合项目性质、建设运营成本等采取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充换电设施用地。
    (一)以划拨方式供应充换电设施用地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或行业标准核定其用地面积及功能分区的用地面积。划拨土地成本原则上以实际发生的征地(征收)成本和整治成本确定;涉及国有空地的,其土地成本由国区县(自治县)土部门按有关规定委托土地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对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场等项目配套建设充换电设施的用地,可连同交通枢纽用地、公共交通站场项目用地一并划拨。
    (二)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充换电设施用地的,出让使用年限在不超过50年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按照城市控规要求将充换电设施用地与周边地块一并出让的,应将配建标准、建设周期、使用年限、权属关系、移交管理等配建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公告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可以按成本逼近法等评估结果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三)鼓励在现有港口、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和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桩等充换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设施的,不改变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用途性质。
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达到安全、环保标准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出租协议后,可在景区、公园、广场、居民小区、医院、写字楼等现有建设用地配建停车位(库)和商圈占道停车位建设充电桩。对利用景区、广场等划拨土地使用权建设充电桩的,不计征其划拨土地收益金。
    四、加强用地监管(一)对按划拨方式单独供应的充换电设施用地,在核发划拨决定书时,应明确以下内容:
    1、宗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充换电设施用地);

2、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规定的土地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修改规划用途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经批准依法转让的,受让单位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地价款;
    4、充换电设施用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只能用于自主经营,不得出租;
    5、充换电设施用地范围内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7%。
    (二)对按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单独供应的充换电设施用地,在签订出让(租赁)合同时,应明确以下约定:
    1、本合同项下宗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充换电设施用地);
    2、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约定的土地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修改规划用途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严格落实供后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划拨决定书及出让(租赁)合同确定的监管内容的管理,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及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利用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