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本区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2.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区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的社会延伸工作。
3.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负责管理和指导各级各部门和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4.负责管理、指导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
5.负责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
6.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培训、奖惩及其对外交流、宣传等工作;指导监督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
7.负责管理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承担本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责任。
8.承担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区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9.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以及承担实施片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10.管理司法行政内部计划财务及警用车辆及内部审计工作。
11.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12.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1.机构:区司法局内设7科2室1局(计财科、人事科、法宣科、基层科、法援科、司法鉴定科、律公科、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社区矫正管理局),30个派驻机构(司法所),四个直属事业单位,即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参公)、重庆市黔江区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全额拨款)、黔江区公证处(差额拨款)、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中心(医调中心全额拨款)。
2.人员:黔江区司法局共有编制数97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86名(含司法所编制),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4名(事业参公),黔江区公证处3名(事业差额),重庆市黔江区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4名(全额拨款)。现实有在职职工共92人,退休职工33人。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2492.55万元,支出总计2492.55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减少190.20万元、减少7.63%,主要原因是2016年基建投入比2015年少。支出减少190.20万元,减少7.63%,主要原因是2016年基建支出比2015年少。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2492.5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92.55万元,占100%。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2492.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05.94万元,占58.55%;项目支出709.89万元,占28.48%。本部门2016年度年末结转376.73万元,较上年减少619.21万元,主要原因是本部门在建工程冲减结转。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182.06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45.67万元,增长25.43%。主要原因是2016年增加人员经费及项目经费等。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00.65万元,增长27.53%。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252.40万元,基建(业务用房)188.25万元和财政追加项目资金160万元。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115.8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429.02万元,增长18.81%。主要原因是2016年增加人员经费及项目支出等。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69.54万元,增长12.74%。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252.40万元,基建(业务用房)167.12万元。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94万元,占0.8%,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6.94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是武陵监狱前期工程支出;公共安全支出1729.64万元,占81.74%,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22.32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0.04万元,占9.45%,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2.74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9.52万元,占4.23%,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61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城乡社区支出0.20万元,占0.01%,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20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是上级安排项目支出;住房保障支出79.48万元,占3.77%,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73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05.9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39.72万元,较上年增加145.34万元,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03.12万元、津贴补贴256.64万元、奖金40.65万元、社会保障缴费74.26万元、其他工资福利254.58万元、退休费200.04万元、生活补助1.01万元、医疗费29.32万元、住房公积金79.48万元、其他0.62万元。公用经费166.22万元,较上年减少205.60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二是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3.03万元、印刷费2.00万元、水费0.71万元、电费5.19万元、邮电费35.62万元、物业管理费10.55万元、差旅费1.92万元、维修费6.25万元、租赁费0.70万元、培训费3.85万元、公务接待费14.80万元、劳务费0.73万元、工会经费15.00万元、福利费4.81万元、公务用车维护费6.8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8.82、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5.23万元、信息网络维护费0.16万元。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6年度本部门 “三公”经费支出共计54.64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3.86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5.39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二是部门实施公车改革,减少公务用车8辆,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四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单位人员出国出访。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1.2016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
2.公务车购置费0万元。
3.公务车运行维护费30.14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各项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2.36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4.86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
4.公务接待费24.5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5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0.8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6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7辆,保有量为7辆;国内公务接待320批次,2687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6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91元,车均购置费0万元,车均维护费4.31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66.22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3.03万元、印刷费2.00万元、水费0.71万元、电费5.19万元、邮电费35.62万元、物业管理费10.55万元、差旅费1.92万元、维修费6.25万元、租赁费0.70万元、培训费3.85万元、公务接待费14.80万元、劳务费0.73万元、工会经费15.00万元、福利费4.81万元、公务用车维护费6.8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8.82万元(公务车补贴)、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5.23万元、信息网络维护费0.16万元,机关运行经费较2015年增加90.27万元,增长118.85%,人员增加,公务费用增加,公车补贴政策兑现。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7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00.8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0.8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采购机关、基层司法所办公设备以及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0个,涉及支出预算0万元。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0个,涉及支出0万元。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九)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二)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无专业名词解释事项。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793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