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承担依法对全区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3.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优抚政策;负责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和退役士兵职业培训工作;承办烈士的报批审核和褒扬工作;审核报批区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承担全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核查、上报灾情,分配管理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防灾减灾,承办农房保险;协同区政府应急办组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助市民政局管理渝东南救灾物资分库。
5.负责拟订和实施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牵头建立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承担全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业务工作。
6.贯彻实施城乡基层群众组织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全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工作,承担全区基层政权建设相关工作。
7.承担全区行政区划规划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和村(居)委、组行政区划调整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区划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
8.负责拟订和实施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制定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管理分配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福利企业资格认证工作。
9.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计划。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0.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服务机构管理;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11.拟订和实施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2.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黔江区民政局设10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救灾科、社会救助科、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优抚安置科(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老龄科(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区划地名科、社会事务和民间组织管理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财务科。下属6个事业单位,其中,3个参公事业单位,分别为救助管理站、低保管理中心(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2个全额事业单位,分别为中心福利院、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殡葬管理所。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20,409.32万元,支出总计18,807.55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增加2447.83万元、增长13.63%,主要原因是民政对象如优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人员经费正常调整增加;支出增加3497.30万元,增长22.84%,支出增加原因与收入增加原因相同。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20,409.3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409.32万元,占100%。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18,807.5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28.81万元,占4.94%;项目支出17,878.74万元,占95.06%。
本部门2016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4,253.01万元,较上年增加1601.77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结转增加37.79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增加1563.98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0,409.3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447.83万元、增长13.63%。主要原因是民政对象如优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等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人员经费正常调整增加;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911.03万元、增长31.69%,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安排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3363.03万元及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1548万元。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8,807.5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3497.30万元、增长22.84%,财政拨款支出增长原因与财政拨款收入增长原因相同;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58.02万元,增长3.63%,主要原因是部分支出未纳入年初财政拨款预算,而是按规定通过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解决。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万元,占0.11%,等于年初预算数;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457.15万元,占76.87%,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585.3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956.58万元,占15.72%,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706.6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6.24万元,占0.25%,较年初预算数减少0.78万元;其他支出1,327.58万元,占7.06%,较年初预算数增加537.48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28.8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850.45万元,较上年增加77.06万元,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78.35万元,较上年增加2.57万元,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涨。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6年度本部门 “三公”经费支出共计36.94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8.26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5.99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有所下降。二是我部门今年实施公车改革,减少公务用车4辆,同时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公务接待费下降。四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单位人员出国出访)。较上年支出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三公经费”统计口径不一致,将结余结转资金及往来资金用于三公经费支出纳入了统计范围。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6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19.63万元,主要用于市内因公出行、民政业务指导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47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3.46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扩大了统计口径。
公务接待费17.31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内外其他区县到我单位学习调研民政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6.79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2.54万元,主要原因是2016年扩大了统计口径。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6年本部门公务用车购置0辆,保有量为4辆;国内公务接待198批次,1710人。2016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101.23元,车均购置费0万元,车均运行维护费4.9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8.35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机关运行经费较2015年增加2.57万元,增长3.43%,原因是由物价上涨造成。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用车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66.24万元,全部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无。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八)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类级):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类级):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二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类级):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类级):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79228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