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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9-04303
  • 主题分类 财政
  • 体裁分类 财政预算、决算
  • 成文日期 2019-08-23
  • 发布日期 2019-08-2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2018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2018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本区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2.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区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的社会延伸工作。

3.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负责管理和指导各级各部门及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4.负责管理、指导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

5.负责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

6.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培训、奖惩及其对外交流、宣传等工作;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7.负责管理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承担本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责任。

8.承担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区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9.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以及承担实施片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10.管理司法行政内部计划财务及警用车辆及内部审计工作。

11.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12.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1.机构:区司法局内设7科1室1局(计财科、人事科、法宣科、基层科、法援科、司法鉴定科、律公科、办公室、社区矫正管理局),30个派驻机构(司法所),四个直属事业单位,即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参公)、重庆市黔江区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全额拨款)、黔江区公证处(差额拨款)、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中心(医调中心全额拨款)。

2.人员:黔江区司法局共有编制数95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83名(含司法所编制)、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4名(事业参公)、黔江区公证处3名(事业差额)、重庆市黔江区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2名(全额拨款)、重庆市黔江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中心3名(全额事业)、重庆市黔江区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2名(全额拨款)。现实有在职职工共87人,退休职工40人。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3068.77万元,支出总计3068.77万元。与2017年决算数相比,收支增加567.62万元、增长22.69%,其原因是:一是2018年增加公用经费138万元(人均增加1.5万元);二是新增政法津贴245.62万元(2017、2018年);三是项目经费增加184万元。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2818.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818.85万元,占100.00%。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2681.7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06.45万元,占82.27%;项目支出475.31万元,占17.73%。

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387万元,较上年增加137.09万元,其原因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结转下年支出结转增加137.09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818.8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567.62万元,增长22.69%。其原因是:一是2018年增加公用经费138万元(人均增加1.5万元);二是新增政法津贴245.62万元(2017、2018年);三是项目经费增加184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605.04万元,增长27.33%。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308.04万元(其中政法津贴245.62万元、其他62.42万元),财政追加项目资金297万元。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681.7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430.56万元,增长19.13%。主要原因是2018年增加职工政法津贴及项目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18.04万元,增长8.85%。主要原因是2018增加职工政法津贴及项目支出。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2232.97万元,占83.27%,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89.52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职工政法津贴;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252.22万元,占9.40%,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6.62万元,主要是缴费基数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97.14万元,占3.62%,较年初预算数减少4.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9.44万元,占3.71%,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6.01万元,主要原因是政法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基数。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206.4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824.93万元,较上年增加214.32万元,主要原因是增资(新增政法津贴),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30.48万元、津贴补贴554.70万元、奖金178.40万元、伙食补助费52.9万元、绩效工资36.85万元、社会保障缴费293.42万元、其他工资福利206.76万元、抚恤金1.84万元、生活补助53.65万元、奖励金16.5万元、住房公积金99.43万元。公用经费381.52万元,较上年增加141.11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因物价上涨、职工差旅费增加。二是工会经费投入增加。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23.10万元、印刷费17.51万元、水费2.35万元、电费7.99万元、邮电费28.86万元、物业管理费13.29万元、差旅费105.75万元、维修费30.71万元、会议费0.40万元、培训费11.73万元、公务接待费3.02万元、劳务费16.62万元、工会经费14.50万元、福利费6.3万元、公务用车维护费8.6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71.82、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8.93万元。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情况。

2018年度结转资金387万元(2014年新会计制度基建合帐结转2013年基建23.25万元,基本支出结转7.44万元,其他项目资金结转356.31万元,主要是2017年、2018年度政法装备经费)。比上年增加137.09万元,其原因是2017年、2018年度政法装备经费及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结转下年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11.66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34.34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22.83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二是部门实施公车改革,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四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单位人员出国出访。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1. 2018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

2.公务车购置费0.00万元。

3.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8.64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各项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5.86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6.11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

4.公务接待费3.02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8.48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6.72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8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7辆;国内公务接待60批次,663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 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8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45.57元,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车均维护费1.23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381.52万元,较上年增加141.11万元,主要原因是一是因物价上涨、办公运行成本增加,职工差旅费增加。二是工会经费投入增加。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23.10万元、印刷费17.51万元、水费2.35万元、电费7.99万元、邮电费28.86万元、物业管理费13.29万元、差旅费105.75万元、维修费30.71万元、会议费0.40万元、培训费11.73万元、公务接待费3.02万元、劳务费16.62万元、工会经费14.50万元、福利费6.3万元、公务用车维护费8.6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71.82、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8.93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7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59.6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7.9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1.67万元。主要用于采购机关、基层司法所办公设备、网络服务以及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0个,涉及支出预算0万元。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0个,涉及支出0万元。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79311010。

附件:黔江区司法局2018年度级部门决算公开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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