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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20-06827
  • 发文字号 黔江医保函〔2019〕20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人大建议办理
  • 成文日期 2019-07-26
  • 发布日期 2020-08-0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区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的答复函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区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的答复函

黔江医保函〔2019〕20号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的答复函


李方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合作医疗收费与农民纯收入同步的建议》(第105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国市关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相关规定和要求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200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作了原则性规定。按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实行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逐步完善筹资机制。2009年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指出,要根据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 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要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合理提高筹资标准,使筹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在筹资中的比重。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进一步要求,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因此,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国市在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个人缴费标准也相应提高,从而更好地保障这项基本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

二、关于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确定和实施

2012年起,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进入重庆市市级统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规定,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由区县负责组织实施。因此,自2012年以来,我区均是按市政府每年发布的筹资标准执行, 2019年全市个人筹资标准为一档220元,低于国家要求标准30元。分析全市近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情况,已初步体现了国家关于“要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与居民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合理提高筹资标准,使筹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在筹资中的比重”的要求。

三、下一步的打算

我局将根据您提出的建议,积极向市上汇报反映,争取市上在出台合作医疗筹资的涨幅和年限等方面政策时更多地考虑群众和基层的意见,使政策制定得更合理。

此答复函已经李世波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