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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8-02370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政协提案办理
  • 成文日期 2018-12-20
  • 发布日期 2018-12-20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区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112号提案的复函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区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112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区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112号提案的复函

谭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区“石质荒漠化”治理的建议》(第112号)收悉。经与您沟通,您的初衷主要是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提出建议,现将我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的有关情况复函如下:

一、矿山现状

截止2018年8月,我区持有效采矿权矿山29家,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6家,萤石、重晶石矿1家,饰面用灰岩矿1家,玻璃用石英砂岩矿1家。按开采方式分:露天矿山19家,地下矿山10家,分布于区内16个街道镇乡。

二、多举措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近年来,在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市国土房管局矿产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系列要求,将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把企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列入采矿登记的必要件进行约束,以此为抓手,采取多项举措,推动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一)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坚持规划先行,按照国土资源部、市国土房管局的要求,编制了《黔江区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重庆市黔江区非煤矿业权设置方案》严格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中保留、调整、关闭、新建类型,新建采矿权必须符合规划总体要求。

2.强化监管,优化矿区,严格贯彻《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对不符合国家、市、县产业政策以及占用基本农田、重点公益林、生态红线重叠、与主要交通干线可视的一律不予新设;同时对已设矿山占用基本农田、重点公益林、生态红线和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的,优化矿区范围调整。

3.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管业务必管安全,认真吸取永川“10.31”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坚持国土房管所日常巡查、业务科室重点抽查,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核查,持续开展矿产资源“打非治违”行动,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理一起。

4.加强部门联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村(社区)快速发现、制止机制,会同镇乡进行及时劝阻和制止,对发现非法采矿的,加强与公安、安监、环保、林业、电力等部门协同配合,加大矿产资源开采打非治违力度,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二)落实责任,督促矿山企业积极履行义务

为避免因矿业开发力度加大而加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坚持制度建设与监督并重,约束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1.把保护与治理地质环境列为开采企业的法定义务,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管理权限,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2.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矿山建设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还要求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与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把防治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重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

3.督促近期关闭的李良采石场、黄溪采石场、庞家沟采石场、岩柳湾采石场、搅拌站采石场等关闭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督促原采矿企业按市级专家审定后的治理方案对矿区实施整治。

5.启动绿色矿山建设,对生产(在建)矿山,采矿权出让合同在3年以上的,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纳入绿色矿山建设,督促矿山企业落实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责任。

(三)调查摸底,因地制宜逐步实施

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历史遗留及关闭矿山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及复垦计划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638号)的要求,2017年8月组织重庆市地质矿产研究院对我区历史遗留及关闭矿山进行了调查,对涉及舟白、正阳等25个乡镇(街道)59个村级行政单位132处历史遗留及关闭矿山进行了调查,摸清了底细,形成了历史遗留及关闭矿山损毁土地现状调查报告、调查表和数据库,通过渝府办发〔2018〕55号印发实施,接下来,我们将在此基础上编制实施方案,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分年分批组织实施,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矿业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问题,实现全区矿山地质环境基本好转。

三、存在的问题

在严格执行保证金的前提下,部分关闭矿山自觉恢复矿区地质环境,部分生产矿山正按要求实行绿色矿山建设,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治理任务比较艰巨,需要对132处历史遗留及关闭矿山进行恢复。二是资金不足,由于区级财力有限,基本没有关闭和废弃矿山治理资金预算,因历史原因,不少遗留矿山责任主体已灭失,只能由政府买单,同时我区关闭矿山存在小、多、散,形不成连片治理,向国家、市申请项目资金非常困难。三是法律约束力不强,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国土部门强制执行权,由于缺少强力司法机构支持和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在采矿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时,无力采取有效措施促使采矿权人及时治理,造成矿山闭坑时土地复垦、生态修复效果不明显。四是主责难追,非法采矿均为当地村民站在即得利益的角度去私人开采,“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只会成为一纸空文,这些遗留下来的问题村民难以承担治理费用,责任也难以追究。

四、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与公安、安监、环保、林业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继续加大对无证开采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重拳出击,起到打击一处、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同时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色矿山建设,实现边开采边复绿,对不履行义务的矿山企业将纳入诚信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实施诚信惩戒。

(二)突出重点,继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对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按照实施方案,结合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分布及危害程度,重点对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等区域的矿山环境因地制宜地实施修复治理,将有限的财力投向最需要治理的矿山环境,做到既遵循生态、社会效益,又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宣传,不断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深入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多种形式宣传《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各级政府和干部群众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关系;充分调动矿业权人的积极性,提高矿业权人保护地质环境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此复函已经甘启飞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领衔代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黔江区国土房管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