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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21-00010
  • 发文字号 黔江医保函〔2020〕18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政协提案办理
  • 成文日期 2021-01-04
  • 发布日期 2021-01-0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10号提案的答复函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10号提案的答复函

黔江医保函〔2020〕18号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区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10号提案的答复函


王文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建卡贫困户及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资助参合比例的建议》(第10号)收悉。经与区民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在推进脱贫攻坚中,围绕“基本医疗有保障”狠抓医保扶贫工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医疗救助对象实现全覆盖参保和参保资助应助尽助,上述困难群体按现行政策全面享受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市区也相应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2015〕174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医保发〔2019〕23号)、《关于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黔江扶办发〔2017〕130号)等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分别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以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未享受医疗救助资助的农村建卡贫困人口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市级对上述参保资助标准的制定,主要基于各类对象的困难程度,既有利于各类对象的政策衔接和不吊高胃口,也有利于引导困难群体加强自我保障意识等因素考虑。目前,区医保、扶贫部门已严格按照上述明确的对象和标准落实了全区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

鉴于我区医疗保险已纳入全市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执行全市统一的政策,区县没有自行制定政策的权限。我局将根据您提出的意见,积极向市级汇报反馈,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程中完善相关政策衔接,使困难群体的保障更加有力。待全市出台新的标准后,我局将及时贯彻执行。

此复函已经李世波局长审签。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4日   


(联系人:邹训海;联系电话:7922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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