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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解读

日期:2021-01-20

一、起草背景

根据20192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决定,2019年1月13日向社会发布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黔江府发〔2019〕1号)(20192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城东、城西、城南(除菱角社区、牛郎社区)街道全部区域及舟白、正阳街道城市规划区为禁放区域。

2020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中,结合全区实际,将禁放区域调整为:城东、城西、城南(除菱角社区、牛郎社区)街道全部区域;舟白、正阳街道城市规划区;濯水镇濯水社区3、4、5组及风雨廊桥区域。

2021年,结合前期濯水5A景区创建实际,同时广泛充分收集各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将我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调整为:城东、城西(除洞塘居委4组、关云村)、城南(除菱角社区、牛郎社区)、正阳(除团结社区3组、4组)街道全部区域舟白街道路东社区、武陵山社区;濯水镇濯水社区3、4、5、6、7组及风雨廊桥区域。

二、制定依据

    1、《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20〕33号

蓝天保卫战 62项)抓好禁放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三、目标任务

    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

四、主要内容

    《通告》从9个方面对烟花爆竹禁放区的划定进行阐述和规范。

第一条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包括:城东、城西(除洞塘居委4组、关云村)、城南(除菱角社区、牛郎社区)、正阳(除团结社区3组、4组)街道全部区域舟白街道路东社区、武陵山社区;濯水镇濯水社区3、4、5、6、7组及风雨廊桥区域。

第二条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包括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重要军事设施、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密集公共场所和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等重要场所。

第三条强调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第四条是对非法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条明确允许专营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以及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

第六条强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七条是对单位、个人遵守通告的自觉要求,及对违反通告的责追究。

第八条明确公民举报违反本通告举报途径和举报电话。

第九条明确施行时间。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