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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几个问题答疑

日期:2021-03-18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今年2月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事项,按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提供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句话,就是用“承诺”代替“证明”。

举例:

1. 张三办理居住证时,按规定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推行告知承诺制后,张三只需书面承诺自己已在申请居住地工作或学习即可,不再需要就业单位或就读学校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2. 李四设立律师事务所,按规定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资产证明,推行告知承诺制后,李四只需书面承诺已具备从事法律服务的资产即可,不再需要第三方机构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实施方案》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取消各种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2019年5月,司法部根据工作部署,组织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等13个省(市)和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试点期间,成效显著,申报证明材料和办件时间都大幅减少。2020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此背景下,我市出台了《实施方案》。

三、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标是什么?

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四、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有哪些?

《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第一批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共计56项,其中行政许可27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给付1项、公共服务23项,证明用途主要在市场主体准营、户籍管理、产权登记、资格考试、社会保险与救助等7个方面,涉及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公安等14行业主管部门,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推行实施。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市司法局还将会同市级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的立改废释情况,适时调整更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陆续发布“第二批”“第三批”等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确保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部分领域除外: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推行告知承诺制。

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各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修订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示。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或者下载。

对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另外,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也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现场办理的,行政机关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并指导填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络下载告知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机关。

六、怎样对承诺加强核查和风险防范?

实行告知承诺制,重点是行政机关在提供便利服务的同时,更要抓好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做好风险防范,确保承诺属实或对虚假承诺进行及时惩戒以及有效补救负面影响。

对此,《实施方案》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制定本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具体分为五种类型方式:一是可以采取自行或者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核查;二是可以利用网络平台、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在线核查;三是可以开通对不实承诺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依法处理有关问题线索进行针对性核查;四是也可以请求其他职能部门协助核查;五是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同时,《实施方案》还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譬如:1. 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行政机关要依托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渝快办”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载体,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2. 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3. 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七、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行政机关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如何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工作分工,合理安排进度,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大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告知承诺制实施及成效的评价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示范带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进。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同时坚持依纪依法与容错纠错并举原则,鼓励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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