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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实施方案(2023—2027年)

日期:2023-05-26

日前,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黔江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实施方案(2023—2027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3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26号),旨在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着力壮大优质市场主体,以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发展,支撑引领建设现代化新重庆。4月11日,市科技局组织渝东南相关区县在黔江区召开“双倍增”行动计划区县宣讲对接会议,宣传解读“双倍增”行动计划,迅速掀起全市上下贯彻落实“双倍增”行动计划的高潮。5月6日,张安疆副市长主持召开全市“双倍增”行动计划工作推进会,通报行动计划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安排,要求各区县在近期内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举措。区政府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商洽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招商投资局、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等10余个区级部门,形成此《实施方案(送审稿)》。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突破80家、科技型企业超过700家。到2027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在2022年的基础上实现“双倍增”,分别达到100家、1000家及以上。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突破5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突破3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力争实现“零突破”。规模以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过15%,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到10%。

三、政策支持

凡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并通过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初审推荐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5万元。新招引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级及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首次纳入市级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牛羚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四、申报条件

(一)市级科技型企业入库条件

符合入库培育企业的要求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在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1名以上。

2.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10%。

3.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4.上一年度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5.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6.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7.主导或参与制(修)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条件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必须是注册在中国,有自己的合法经营地址。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占比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60%。

7.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申报认定流程图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流程图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