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江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黔江府发〔2013〕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现将《黔江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江区征地拆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征地拆迁行为,完善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管理、审核等工作的监督责任,强化全区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区国土房管局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协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条 全区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的部门、街道(镇乡)及工作人员,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接受监督。
第四条 区财政、监察、国土房管、人力社保、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单位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组织、拨付及资金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重点加强对相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参与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及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征地拆迁程序合法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发放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审计局应结合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建设工程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等情况的监督。
第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参保资金的收取、监管和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条 各街道(镇乡)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在区征地拆迁工作队和区国土房管的指导下,承担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报批前,区国土房管局应将拟征地位置、地类、面积、用途,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拟征地的街道(镇乡)、居委(村)、居民小组(村民小组),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被征地居委(村)和农户的意见,并告知被征地居委(村)和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区国土房管局应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解决。
征地告知的回执、听证笔录(或放弃听证的回执)和征地勘界成果确认资料作为征地报批的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测算征地补偿安置经费,按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并负责将征地有关补偿费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各街道(镇乡)负责征地的具体事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工作。被征地居委(村)组和农户应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不得违规指定各类“指挥部”、“办公室”等无征地主体资格的临时机构代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得无批文、超批准面积和借集体土地流转等名义变相实施征地。不得违反征地实施程序提出提前“交地”等要求。不得减少补偿内容,擅自提高、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另行签订附加协议。
第十三条 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要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构(附)着物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调查登记时必须有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街道(镇乡)干部、村组干部和被征收权利人四方在场,调查结果须经四方签字确认;无法定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签字的,以区国土房管局组织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须留全景影像作为拆迁补偿资料存档。所在街道(镇乡)、居委(村)组干部应同时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落实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及社会稳定、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区国土房管局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设立专用账户,严格落实“先收费、后报批”的要求。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未按规定存入专户,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依法批准,征地拆迁工作需按照拟征地公告、调查摸底登记、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支付补偿、限期搬迁腾地、处置争议等工作程序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听证规定”、“张榜公示”等制度,全方位、全过程地接受被征地拆迁单位、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合法。不得违反征地实施程序提前交地。
第十六条 被征地居委(村)和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或标准有争(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出具书面协调意见书。协调意见出现分歧的,被征地居委(村)和农民可依法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十七条 各项调查结果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计算的补偿结果应予以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支付补偿资金,确保各项补偿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或变相提高安置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对有明确政策标准的补偿内容,必须严格按政策标准计算费用。对现阶段尚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补偿项目,涉及资金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由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审核人员、有关负责人核实,由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召集纪检监察、审计、相关街道(镇乡)集体研究,审核把关后实施补偿。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采取银行卡(存折、存款单)等形式直接支付;涉及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事项,以转账等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负责做好群众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不理解、不配合征地工作的少数群众,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不履行协议、拒不交地的,由区国土房管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补偿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出现未按程序、未经审查,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补偿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必须认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出严肃处理。凡审计不合格的,须整改到位后方能进行费用结算。
第二十三条 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结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应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征地补偿资料整理归档,并向区国土房管局移交。凡有遗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经常性审计,对补偿安置费用收取、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及无法定主体资格单位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区监察部门实行行政问责,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抽样调查、复核,对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由区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八条 资金拨付前,区国土房管局应对补偿对象及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抽查核对,如查实有套取补偿费行为的,应停止资金拨付,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区级相关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由区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各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经查证情况属实的,按人事管理关系由其直接管理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