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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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江区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发〔202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市助企纾困政策,稳住经济大盘,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奋力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渝委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黔江区内登记注册、征信良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新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第二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三条 培育引导奖励。对新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且为不少于3名职工连续缴纳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户。对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分三年兑现,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对当年成为限额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条 发展贡献奖励。对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以企业上一年度对黔江区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贡献超过基数500万元(含)以内的,按照不超过增量部分的10%比例奖励;贡献超过基数50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增量部分的20%比例奖励,由财政另筹资金安排。

第五条 生产经营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批发企业、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2000万元及以上的一类服务业企业、1000万元及以上的二类服务业企业、500万元及以上的三类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户的生产经营奖励。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批发企业、1000万元—2000万元的零售企业、500万元—1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2000万元—5000万元的一类服务业企业、1000万元—3000万元的二类服务业企业、500万元—2000万元的三类服务业企业,其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5%,给予1万元经营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批发企业、2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零售企业、1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5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一类服务业企业、3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的二类服务业企业、2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三类服务业企业,其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5%,给予2万元经营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批发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3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10000万元以上的一类服务业企业、8000万元以上的二类服务业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三类服务业企业,其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5%,给予3万元经营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融资扶持补助。对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在银行贷款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按照不超过上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贷款贴息。

第七条 技术改造和做大产业规模补助。对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含转型升级、智能化改造)增加生产经营性设备和软件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当年新注册企业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品牌建设奖励。对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经国家或市级行政机关评定或公布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分别按国家级、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五钻级酒家酒店”“国家绿色商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商务委命名的“重庆老字号”“四钻级酒家酒店”“绿色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商务委命名的“三钻级酒家酒店”,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国家物流与采购协会新评定为3A、4A、5A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升级的给予补差奖励;对当年在区内落户4S店且为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质量提升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重庆市长质量管理奖(含提名奖)、黔江区区长质量管理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和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扶持政策与黔江区招商引资等政策中的同类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积极支持区内市场主体按照要求申报国市相关补助政策。

第十二条 申报人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扶持政策:

(一)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当年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三)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黑名单或者失信人名单的;

(四)3年内在各级审计和检查中被查出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

(五)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对分年度兑现的奖励扶持政策,若企业在第二、三年度未达到奖励扶持标准的,取消相应年度的奖励。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奖励扶持资金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区财政局和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承担。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本部门涉及的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1年以来未享受相应奖励扶持政策的可参照执行。如遇上级重大政策变化,相应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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