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通告

黔江府发〔2020〕22号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已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二、全面禁止食用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携带、邮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六、禁止网络平台、餐饮场所、集贸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提供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七、对违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区林业局023—79222710,区农业农村委023—79222584,区市场监管局023—79222650。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