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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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4〕6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黔江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9日    

黔江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乡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公路是指根据行政等级划分的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乡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区交委负责全区乡村公路建设总体规划,建立规划项目库;审核、上报乡村公路建设建议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开展拟建项目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工作,组织专家进行施工图设计评审,进行年度项目打捆立项,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核查指导乡村公路实施情况;根据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更新电子地图。

第五条 乡村公路建设按照“五优先、五倾斜”的原则实行择优立项。

五优先:基层政府和群众积极性高的优先,基础条件好的优先,受益群众多的优先,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优先,对完善路网有重要作用的优先。

五倾斜:向撤并村倾斜、向贫困人口聚集地倾斜、向有利提升旅游发展倾斜、向助推产业发展倾斜、向边远地区倾斜。

第六条 各街道、镇(乡)依据区交委的规划项目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明确年度建设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区交委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交通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建项目已纳入黔江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市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各街道、镇(乡)根据施工设计图预算筹集配套资金。

(三)施工图设计完成,技术指标满足规范要求。设计包含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并按程序经专家组评审和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四)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程序审议通过,形成《村民代表会决议》。《村民代表会决议》详细记载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议程、主持人,会议经过,重要情况说明,受益群众、受益户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等内容。《村民代表会决议》附会议签到册作为附件。同时完成项目的建设管理、调地拆迁、资金筹集、养护管理等方案。

1.《建设管理方案》应包括建设管理机构、领导责任分工、施工组织方案、资金监管办法、村民参与安全质量监督办法、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2.《调地拆迁方案》应包括占用土地和拆迁面积、户主、调地方案和拆迁补偿方案、被占地和拆迁的农户是否签字同意等内容。

3.《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应包括上级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筹集方案等内容。

4.《养护管理方案》应包括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年度养护概算和承包养护考核细则等内容。

(五)乡村公路所在街道、镇(乡)上年度交通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且未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 乡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九条 乡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竞争性安排机制,年度计划安排与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协调服务等挂钩。未完成年度计划项目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缩减直至取消下年度计划。按时完成年度计划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的,优先安排下年度计划。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乡要严格按照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镇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3〕95号)要求,完善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立项、概预算审查、招投标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各街道、镇(乡)是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建设管理责任主体,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街道、镇(乡)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区交委负责全区乡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和项目计划管理,拟定技术政策和行业规范性文件,宣传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村公路办”)负责项目技术指导工作和考核,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同时负责实施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乡村公路。区公路工程质量定额管理站(以下简称“区公路质管站”)负责全区乡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建设业主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并向区公路质管站申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市、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区交委、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制定的工程质量控制要求进行实施。施工现场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及安全标志标牌,接受社会各界及沿线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监理工作由项目所在街道、镇(乡)通过集体研究或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工作要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 各街道、镇(乡)应加强乡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管理。项目所在街道、镇(乡)抽调1至2名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抽调2至3名村民代表组成乡村公路义务质量监督小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跟踪监督。

第十八条 各街道、镇(乡)要建立辖区内乡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乡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严禁隐瞒。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纳入年度计划实施的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区交委按照路面结构形式、路面宽度等实际情况,实行项目建安费差别补助,混凝土路面宽度设计为3.5米的,按35万元/公里补助,混凝土路面宽度设计为4.5米的,按45万元/公里补助,混凝土路面宽度设计大于4.5米的,由区交委另行确定补助标准;泥结碎石路面新建路段按15-20万元/公里补助,泥结碎石路面改建路段按10-15万元/公里补助,维修整治项目降低补助标准进行。项目设计费用由区交委负责,不纳入工程结算;项目监理费用由区交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助并纳入工程结算,其余工程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街道、镇(乡)自筹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镇(乡)负责本辖区乡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等管理工作。要充分发动群众捐资投劳,利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扶贫开发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民族发展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鼓励社会和企业捐款建设乡村公路。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交委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要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财政审核或审计决算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路路基工程全面完成,水泥混凝土路面完成50%的工程量,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经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和区公路质管站共同抽检合格后划拨上级补助资金的30%;项目全面完工,经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划拨至上级补助资金的80%;项目通过财政审核或审计决算,扣留5%的质保金后划拨资金余额;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划拨质保金。

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各街道、镇(乡)向区农村公路办提交资金申请,经区农村公路办审核,区交委审签后提交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第五章 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路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技术指标。四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的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乡村公路按照提高路面等级,完善排水设施,增强行车安全性能的原则,尽量利用旧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二十七条 乡村公路原则上采用四级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达不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必须经过技术论证,说明原因,同时完善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满足通客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技术指标

按照《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桥涵工程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搞好防排水设施建设,设置浆砌片石水沟及足够的排水涵洞,以提高公路抗灾能力。路面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三十条 乡村公路建设项目路面结构原则上采用混凝土路面和泥结碎石路面,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路基路面施工,确保排水通畅,行车通畅。

第三十一条 区交委可根据街道、镇(乡)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需要,适当提高路面宽度和厚度等建设标准。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 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书面申请区公路质管站组织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区公路质管站接到项目业主单位交(竣)工验收检测书面申请15日内,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进行检测评定。

第三十三条 乡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采取从简、适用的原则,邀请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并实行竣(交)工验收合并进行。

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等已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五)区交委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六)区公路质管站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论;

(七)养护责任、人员已落实。

第三十四条 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时,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工程建设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工程竣(交)工验收后应向区交委提交一份工程建设资料备案。

第七章 工程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交委及区农村公路办对乡村公路建设过程加强监管,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巡查制度,不定期对全区乡村公路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工作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三十八条 乡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乡村公路建设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业主在工程实施完毕具备与区交委办理工程结算后向区农村公路办提出书面申请,区农村公路办将组织区审计局、财政局、交委等部门一道进行现场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泥级碎石路面项目长度、宽度和错车道设置检查;路线长度据实结算,宽度按实际宽度与设计宽度进行折算结算,错车道每公里少一道扣减补助资金0.5万元。同时对水泥混凝土路面项目再进行质量扣款或返工处理:水泥混凝土路面抗压强度和砼板厚度以具备公路检测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芯样检测报告为依据。在砼抗压强度上,芯样平均强度达到C25及以上的为合格即不扣款;芯样平均抗压强度在C25以下的为缺陷工程,平均强度达到C20的按照每公里2万元的标准扣补助资金,C20与C25之间的按内插法进行扣款,平均强度达到C15的按照每公里5万元的标准扣补助资金, C15与C20之间的按内插法进行扣款;芯样平均强度在C15以下不予办理工程结算;同时对局部地段芯样强度在C15以下的必须进行返工处理,达到标准后办理结算。在砼板厚度上,芯样厚度算术平均值低于设计厚度1厘米以内的不扣款;超过1厘米的按折减厚度等比扣款,即(设计厚度-实际厚度)/ 设计厚度×补助金额的75%计算扣款;砼板有效厚度低于设计厚度75%的代表地段必须进行返工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交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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