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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2-00369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12〕197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2-07-06
  • 发布日期 2012-07-0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2〕197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黔江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    

       

重庆市黔江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合理、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减少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黔江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黔江区突发自然灾害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以及区外发生对我区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共享信息、互通资源、协同行动,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5 地震构造背景及震害特点

    我区是重庆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主要控震构造有黔江断裂带和重庆市七曜山—金佛山基底断裂带。地震活动主要受七曜山—金佛山基底断裂和黔江断裂的影响,境内分布彭水基底断裂带和筲箕滩断裂带、黔江断裂带、马喇湖断裂带等,地质构造较为复杂,与石柱、彭水同处构造单元,具有发生中强破坏性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具有震源浅、烈度高、震害偏重、易导致严重的地震地质次生灾害的特点。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在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委)的领导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开展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成立黔江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及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和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2 机构职责

    执行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部署、组织指导我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局,平时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应急准备事务;地震应急期间,在区应急办的统筹下,协调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

    专家组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调用区应急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向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5 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交通保障组、安全维稳组、物资调配组、信息新闻组、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组和善后处置组等9个应急工作组,共同开展抗震救灾。

   2.6 街道办事处、镇、乡指挥部职责

    街道办事、镇、乡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领导机构,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辖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先期应急处置。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短临预报与应急防范

    当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我区地震短临预报后,区政府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应急准备。预报区域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并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根据预报、震情发展和各种建构物分布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和开辟新的避难场所,做好群众紧急疏散的准备;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落实情况;作好平息地震谣传准备,保持社会稳定。

    3.2 临震预警与避震疏散

    已发布地震预报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政府或授权部门可依据《重庆市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警,及时组织公众避震疏散。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分级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与初判标准


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000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0%以上的地震事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M≥6.0级地震,或受行政区域外地震波及,5个以上街道办事处、镇、乡的地震烈度达到Ⅵ度或3个以上街道、镇、乡的地震烈度超过Ⅵ度。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10%以下的地震事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5.5≤M<6.0级地震,或受行政区域外地震波及,3个以上街道办事处、镇、乡的地震烈度达到Ⅵ度或大部分街道办事处、镇、乡的地震烈度达到Ⅴ度。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100人以下

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1%以上、1%以下的地震事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4.5≤M<5.5级地震,或受行政区域外地震波及,部分街道办事处、镇、乡的地震列度达到Ⅴ度。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人员受伤,无人员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1%以下的地震事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4.0≤M<4.5级地震,或受行政区域外地震波及,大部分街道办事处、镇、乡的地震烈度达到Ⅳ度。

  4.1.2 分级响应分组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2 启动响应

    区地震局向区政府应急委报告震情、初步灾情,提出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应级别的建议。获批准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灾情及时决定和宣布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视情况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受灾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4.3 分级响应

    4.3.1 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区抗震指挥部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先期处置和组织协调全区的抗震救灾工作。由区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任副指挥长。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灾区范围,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迅速明确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设立现场指挥部,部署区综合应急救援总队以及各行业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主要任务如下:

    (1)统一指挥各应急工作组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各项工作;对灾区抗震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2)对灾区抗震救灾中的跨区域重大事务进行协调。

    (3)对所有到达灾区的抗震救灾队伍进行统一调配和部署。

    (4)对支援灾区的抢险救灾物资进行统一调配。

    (5)协调国家或市级地震灾害现场损失调查评估工作,指导灾后灾民安置和恢复重建规划。

    (6)配合开展重大次生灾害的处置工作。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重大次生灾害的处置。

    4.3.2 Ⅳ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Ⅳ应急响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地震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区综合救援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相关抗震救灾工作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主要任务如下:

    (1)派出由区地震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民政局、区城乡建委等部门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2)视灾区需求或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请求,派遣区地震应急救援队和其他专业救援队伍援助灾区开展救援。

    (3)开展地震加密监测、科学考察和地震宣传。

    (4)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调运救灾物资。

    (5)指导、协助受灾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灾后灾民安置和恢复重建。

    4.4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的响应

    4.4.1 强有感地震应急响应

    当我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区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作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区政府;区政府督导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处置情况及时报重庆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4.4.2 临震应急响应

    在接到市政府发布我区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区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全区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区政府组织召开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情况,部署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对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各项应急准备,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当预报的地震发生后,按相应破坏性地震开展应急。当地震预报未发生地震时,撤销预报意见,并做好相应善后工作,保持社会秩序稳定。

    4.4.3 地震谣传应急响应

    当我区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区地震局要分析谣传起因,将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在市地震局派出专家指导下,协调宣传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作好宣传辟谣工作;区公安局追查谣言来源,协助处置谣言传播;区级有关部门、谣传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传,必要时可利用区政府短信平台发布辟谣信息。

    对谣言的处置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4.4.4 对行政区域外发生地震的应急响应

    当邻近省份、区(县)发生地震事件波及我区时,视其对我区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在做好我区应急工作的前提下,按照重庆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根据受灾省份、区(县)的请求或视灾区需求,派遣救援队伍,提供救援物资,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5 震情、灾情收集与报送

    4.5.1 区地震局的信息报送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地震局要及时利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对灾情做出快速评估,加强余震监测,组织开展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提出初步判定意见,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地震局在震后12分钟内向重庆地震台网中心、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地震初参数,接到重庆台网中心正式速报结果后,再向区委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正式速报。

    4.5.2 灾情收集与报送

    受灾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收集地震灾情向区政府报告。

    4.5.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及时续报。

    4.5.4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及时将灾情和处置措施上报重庆市政府或重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5.5 灾区街道办事处、镇、乡、社区(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均可通过各种应急报警支持系统向区政府报告地震灾害情况。可充分利用区政府值班电话79223571、区地震局值班电话号码79227283、79222668和12345、12322防震减灾热线、110报警等应急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4.5.6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侨人员或外籍人员,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外籍人员管理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上报市抗震指挥部,同时并抄送市外侨办和市台办。

    4.6 新闻与信息发布

    4.6.1 区地震局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发布关于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公告。随时更新余震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由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应急办、区地震局组织灾情、抗震救灾进展以及震情趋势判断公告,视情况组织后续公告。

    4.6.2 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新闻与信息发布工作要按照《重庆市黔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进行。

    4.7 应急期结束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正常社会秩序基本恢复,且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在启动市级地震应急响应或国家应急响应的情形下,由重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各有关部门、单位继续做好灾情监控工作。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好捐赠款物、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管理、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区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区经信委、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负责维护城市供电、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住处、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得以医治。受灾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所征用的设施、设备进行清理核算后及时予以补偿,城乡建委、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负责科学制定规划,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有关保险公司根据灾情,及时办理保险理赔事项,做好赔付工作。

    5.2 灾害评估

    地震发生后,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具体工作由区地震局会同区财政、区国土房管、区城乡建设、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受灾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区级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区级地震灾害损失调查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5.3 调查总结

    地震应急期结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成员单位和灾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抗震救灾工作进行评估,形成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总结,向重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抗震救灾工作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措施

    6.1 制度保障

    建立完善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常态下相互间沟通与协调,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

    6.2 应急队伍保障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救援梯队 第二支救援梯队

    抢救队伍 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地震应急救援队 国家救援队、行政区域外救援队伍

    工程抢险

    队伍 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综合应急保障队伍 区应急救援综合保障队伍 市应急救援综合保障队伍、行政区域外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特种行业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

    队伍 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应急救援医疗队伍 区级医疗救护队伍 区内医院后备医疗队伍、市级医疗救援队伍

    专家队伍 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专家队伍 区级应急专家队伍 市、国家级应急专家队伍

    社会救援队伍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

    6.3 抢险救援设备及应急物资保障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救灾体系,建立健全抢险救援设备、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抢险设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区地震地灾应急救援队应配备所需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并做好突发情况下的抢险救援所需各类装备、设备的保障工作;区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及保障工作。区经信委负责煤、电、油、气等生产生活物资的组织调运和通信保障工作;区商务局负责保证灾区各类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区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等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

    6.4 通信及电力保障

    6.4.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建设以政府应急平台为主体的反应快速、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6.4.2 通信、电力等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备备份系统,健全紧急保障措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和电力供应。

    本预案启动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受灾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进入应急状态,确保24小时应急通信畅通。启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利用公共网络、通信卫星、海事卫星等,实时获取灾害现场情况。

    6.4.3 区经信委负责组织电信、电力等单位,抢修因地震灾害损毁的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做好保障工作。及时调配应急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通信畅通。

    6.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委、区公安局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要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区级有关部门或灾区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分流滞留车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6.6 经费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市级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支持。区财政局和受灾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足够的经费,保障抗震救灾的经费需要。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对在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委、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和抚恤。

    7.2 责任追究

    发生地震灾害后,对谎报、瞒报灾情,或未履行本预案规定职责,或者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体系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地震应急疏散方案。

    8.2 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地震局承担。

    本预案由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开发布,并报重庆市地震局备案。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地震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工业园区管理部门,以及由于地震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采煤、采矿、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和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地震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进行修订,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8.3 预案培训与演练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熟悉本预案。区地震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适时组织本预案培训及专项演练。

    8.4 预案检查与评估

    区地震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建设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区地震局要建立预案评估工作机制,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预案修订、演练与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7月9日印发的《重庆市黔江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黔府办发〔2008〕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黔江区地震灾害事件处置流程图

    2.重庆市黔江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3.重庆市黔江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联系电话

    4.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