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2〕217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9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治安、职责法定”、“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许可)谁负责、谁监管(执法)谁负责”、“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等基本原则,结合各街道镇乡、管委会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职能,确定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各街道镇乡、管委会履行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等职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二)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构建“党委加强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齐抓共管、城乡统筹推进”的安全工作新格局。各街道镇乡、管委会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领域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
(三)各街道镇乡、管委会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相应安全监管责任。
(四)各街道镇乡、管委会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除承担本辖区、本行业内合法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外,还应积极主动对本辖区、本行业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含中央、市在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二)主动接受相关街道镇乡、管委会及区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
(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分厂、车间、区队、班组和岗位。
(六)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绩效奖惩、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对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
(七)强化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源辨识、技术更新、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应急演练、安全生产信息及事故报告和抢险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九)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依法缴纳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险费,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十一)工会、职代会应对安全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十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
(十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总承包、分包)、设计、勘测、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外地在黔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参照中央、市在黔企业监管有关规定执行。对烟草分公司、武陵山机场公司等无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各企业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十五)履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街道镇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和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一岗双责”要求,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二)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目标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基层安全监管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基层安全监管体制,安全监管网络延伸到村(居)。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履行辖区内日常安全检查监管、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职责,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督促和检查本辖区安全工作。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根据区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授权,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严厉打击辖区内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负责消除辖区内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对暂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应当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七)建立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督查制度,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其他审批、立项、开工、许可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综合督查,统计上报相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或提请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制订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九)牵头做好有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安全事故情况和相关信息、材料。
(十)负责辖区内中央、市在黔企业及其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建立日常安全监管台账,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支持、配合区级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
(十二)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各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各管委会职能,并参照街道镇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执行。
(一)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以街道镇乡将土地交付管委会使用为界,承担管委会规划区内的征用区、建设区、建成区及税收受益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新城管委会以街道镇乡将土地交付管委会使用为界,承担管委会规划区内的征用区、建设区的各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大通道管委会在编制、前期论证大通道建设发展规划时,对安全条件进行审查,承担大通道监管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二)管委会地域内通过综合验收交付使用的道路、管网,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园林部门、电力部门等单位按职能要求负责管理,在建和未交付使用的,由管委会负责监管。
(三)新城及工业园区内安置区、居民自建房(含还地安置由管委会移交给街道镇乡的)及本地居民居住区和建成的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公租房、廉租房、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由所在街道镇乡监管。
(四)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管委会地域内生产、经营、建设等单位履行行业安全监管。
五、区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统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乡、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通报全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3.组织区内安全生产各项检查和督查;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4.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5.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6.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8.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区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区发改委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将审核批准开工的能源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同时抄告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完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批、备案,承担立项审批和督促备案责任。
2.区经信委
——负责天然气、电力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船舶建造企业和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通讯信息(含通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将审核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同时抄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批、备案。
3.区教委
——组织指导全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制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执行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校园环境安全治理标准。
——牵头组织指导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指导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负责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含区教委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等社会教育机构)的安全监管。
——负责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负责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重大集体活动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工作。
——配合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4.区城乡建委
——组织开展建筑行业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建立建筑行业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筑行业企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监督检查建筑行业企业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或报告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及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相应的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建材加工、生产企业和建筑设备材料租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装饰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指导、督促各街道镇乡村镇建设和自建房屋施工及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区交委(区运管处、地方海事处、公路工程质监站)
——研究并组织拟订交通运输有关安全方面的制度,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制订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调处理交通行业突发事件,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
——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秩序,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会同相关部门牵头严厉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
——负责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工程质量、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市场、公路养护工程、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水路运输管理、所辖通航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航道维护管理、水运工程质量管理,依法组织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指导各街道镇乡对村道路规划、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道镇乡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乡镇船舶、渡口码头的安全监管工作。
——依法履行境内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的“属地监管”职责。
6.区农委
――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及事故防范工作。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渔药)、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配合区交委(海事)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船只,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指导全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的技术检验、注册、发放牌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区商务局
――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全区商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市场供应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8.区公安局(消防支队、交巡警支队、派出所)
——负责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和安全许可;制订有关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巡警支队牵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施工作业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全区车辆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依法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监督其报废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解体;负责对除高速公路外的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监管;公安派出所履行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交巡警支队负责指导、监督乡村道路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消防规划评审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全区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对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购买、使用及储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作业人员、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等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安全监管工作,许可烟花爆竹运输,确定运输路线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指挥、疏导,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对道路上及其他场所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交通的事故进行处理;负责划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告的区域,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行为;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监管,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对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进行立案和查处。
9.区国土房管局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初审和职权范围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越层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修缮、白蚁防治和拆迁(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的行政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自建房屋地质灾害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区环保局
――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负责放射性废物(废源)收贮、监管,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维护及环境监测。
――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废弃物产生、储存、转移、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监测,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制订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核与辐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11.区规划局
――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规划中所涉及的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审查或要求有关部门就各专项规划提出书面意见,对纳入法定规划的内容在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在规划选址、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等阶段质量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12.区市政园林局
――组织拟订市政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绿化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类垃圾处理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保护的安全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指导各街道镇乡对路灯、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城市公共化粪池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13.区水务局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监管。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危险源排查和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安全监管;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城区给排水、污水处理、下水道管网、河道采砂船舶安全监管工作, 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及运行的安全监管。
14.区卫生局
――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救援。
――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等。
15.区工商分局
――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许可要件依法审查,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撤销许可证的企业,依法督促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16.区质监局
——综合管理全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进出口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起重机械设备监督检验。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对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监督抽查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全区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17.区安监局(区煤管局)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工矿商贸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安全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上级部门的委托和授权,做好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换发和年检的初审上报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监察执法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全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上级委托或授权,依法对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进行审查管理,依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预评、审核及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查处违法行为。
――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区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程,督促检查指导全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区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协助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等初审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组织开展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组织、协调全区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生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及安全评价工作;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安全评估评价、培训、咨询等中介服务组织工作。
——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市在黔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安全条件审查;负责对在黔市属及以上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18.区林业局
――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责任。
――指导、监督森林公园、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19.区文广新局
——协助落实区政府以及区政府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指导、督促由文化、广播、新闻出版行业行政许可和管理的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像放映、夜总会、网吧、文物场馆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
——负责全区文化、广播、新闻出版系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上述行业场所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查处文化、广播、新闻出版行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负责做好大型文化、艺术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单位开展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会同有关单位对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展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0.区旅游局
――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结合旅游行业特点,拟订旅行社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旅游区、旅游点、旅游星级饭店等)关于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负责职责范围内旅游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有关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
21.区食药监分局
——负责药品(含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
——负责全区餐饮服务(含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区气象局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高温天气温度预报和统计发布工作。
——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开展全区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防雷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
——负责对气象敏感单位的认定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依法督促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制度,设置预警接收终端,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预警信号接收和灾害防御工作。
——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23.区供销社
——承担烟花爆竹归口经营管理和烟花爆竹市场有序供应的责任。
——配合区公安局、区工商分局、区安监局等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本机关及所属企业、租赁单位、基层供销社及有关经营场所、烟花爆竹公司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负责职责范围内商场、市场在经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4.区体育局
——对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并承担从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管。
——负责经营性体育或承办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及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25.区国资委
――检查督促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督促授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按时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进行考核。
――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开展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参与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一般事故的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督促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区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区编办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机构改革和编制管理工作。
——负责执行国家、市制定的安全监管机构编制政策及下达的机构编制指标,对本级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和直属安全生产事业单位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设置实行管理。
——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2.区新闻办
――负责区政府及区级各部门安全生产领域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审批工作。
――负责召开区政府安全生产领域新闻发布会。
——指导、协调全区涉外单位、部门及街道镇乡的国外、境外安全文化交流活动。
3.区总工会
――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
――参与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验收。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监督企业开展职工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工作。
4.区科委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重要部分。
5.区监察局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对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区财政局
――负责编制全区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按市、区要求,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7.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参与发生伤亡事故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指导、监督所属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市、区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8.区政府法制办
――负责审查、修改区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府规章草案。
――负责区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
9.区综治办
――负责协调、督促铁路护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相关部门对中央、市在黔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
对中央、市在黔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区级相关行业部门按其职能范围实施“属地监管”;对区属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由区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安全监管责任。
六、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在区政府领导下,各重点行业领域要建立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脱节”和“空白”问题,加强各行业领域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实现安全监管工作全覆盖。定期分析研究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相关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重大决策;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打击非法生产和督查工作,切实增强安全监管合力。
区公安局牵头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区交委牵头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区安监局牵头建立危化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消防支队牵头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区城乡建委、区安监局牵头建立建设施工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区质监局牵头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区煤管局牵头建立煤矿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本行业联席会议。
区政府安委会组织、指导、协调各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及制度建设。各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局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评估本行业月度安全工作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会议均就议定事项形成《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和《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区政府安委会决定。局级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督促检查工作。由区监察局牵头,会同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安监局等单位,建立区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本通知对各街道镇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安全监管职责如有未尽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府发〔2005〕45号)和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城管委会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09〕9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