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2-00406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12〕241号
  • 主题分类 卫生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2-09-17
  • 发布日期 2012-09-20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2〕241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74号)等文件政策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户籍在本区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大学生)。

    (二)在黔高校(含民办高校)的全日制学生。

    (三)具有本区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二、筹资标准

    2013年我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每人每年缴纳60元,二档每人每年缴纳150元。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规定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其应缴纳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应缴纳的个人缴费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三、参保时间

    (一)户籍在本区的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二)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在黔高校大学生参保时间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三)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四)超过以上缴费时间且自愿参保缴费的人员,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全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

    四、参保方式

    (一)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负责组织。集中参保时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乡社保经办机构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参保缴费。

    (二)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未随家庭参保的,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并代收个人应缴费用,在当地街道镇乡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已随家庭统一参保的可不再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但应向所在学校提供随家庭参保的缴费收据复印件。

    (三)在黔高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缴费。由所在学校负责对本校大学生参保基础信息的审核、录入和个人缴费的收缴,并将参保花名册、缴款证明等报送我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四)独立参保的新生儿统一到户籍所在街道镇乡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对错过参保缴费时间的,在其出生后90日内,可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办理独立参保并完清全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母亲当年已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

    (五)错过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后需参保的人员统一到户籍所在街道镇乡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六)各街道镇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黔高校、代收单位,收取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应及时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并按规定缴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参保基础信息维护

    (一)人员基本信息维护。

    1.在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中,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黔高校、代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参保居民人员信息质量,根据户籍信息和身份证信息认真清理核对,同时清理重复参保人员,在年底前完成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录入、核对和修改,切实建立起准确真实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库,为下一步实现持卡就医打好基础。

    2.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化和修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地址等的,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和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并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申请表》后,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资料进行初审,经审核无误后由当地经办机构在城乡居民医疗管理信息系统中为其办理维护变更手续。

    (二)变更次年缴费档次

    要变更参保档次的参保人员,应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并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申请表》后,参保人员按照新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未申请变更缴费标准的,其次年缴费标准仍按原申报缴费标准执行。

    六、工作要求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参保筹资工作又是该项工作的关键,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黔高校、区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单位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增添工作措施,全面完成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7日  

智能客服
←滑动查看完整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