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为池绍明同志记三等功的决定
黔江府发〔2012〕47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为池绍明同志记三等功的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城东司法所池绍明同志长期工作在基层司法一线,牢记宗旨、爱岗敬业,积极调处各类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在2012年5月10日处理被拆迁户阻扰施工事件中,果断处置,在本人受伤的情况下,成功阻止一起自杀事件发生,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根据《重庆市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为表彰先进,颂扬正气,区政府决定为池绍明同志记三等功一次。
希望池绍明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立新功。全区广大公务员要以池绍明同志为榜样,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勤政廉政,争做践行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美德的模范,为加快把黔江建设成为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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