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十二五”消防工作的意见
黔江府发〔2012〕44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十二五”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十一五”期间,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火灾形势保持持续平稳,未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为服务黔江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我区一些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及基层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相对滞后,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还十分突出,火灾事故仍处于易发期、多发期,保持全区火灾形势稳定任务依然艰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十二五”消防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52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区“十二五”期间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理念,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服务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预防和控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运行机制,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与我区“十二五”规划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促进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力争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城乡基础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水平达到渝东南领先、全市一流,全区抗御火灾事故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辖区消防工作,街道镇乡每年向区政府报告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相关部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社会单位及场所基本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公民积极履行消防安全义务,进一步完善我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消防基层基础工作明显加强。完成城乡消防规划专篇修编并组织实施,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建设。推进消防指挥中心、青杠消防站、正阳消防站、山岳救援特勤中队、战勤保障大队和渝东南综合应急救援培训中心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车辆装备器材。根据公安部等7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精神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政府、企业专(兼)职消防力量和农村、社区志愿消防力量建设,完成4个镇乡专职消防队建设;招募40名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并将其薪资纳入财政预算;招录部分消防文员;街道镇乡消防安全办公室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监管干部。
——灭火救援能力显著提升。按照工作开展实际需要,适度配备消防车辆,其中包括登高消防车,洗消车、干粉消防车、抢险救援车等特种消防车辆装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及灭火攻坚特勤装备。组建山岳特勤救援队伍,提高山岳救援能力。根据《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建设街道镇乡消防队伍,完善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消防宣传教育全域覆盖。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构建消防安全大宣传格局,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部门协作机制,健全社会宣传市场化运作机制,城乡消防宣传覆盖率达100%。至少建立1所市级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和1个市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实行建(构)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夯实消防安全基础,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发展
(一)优化公共消防安全布局。按照建设渝东南中心城市要求,完成黔江区城乡消防规划专篇修编工作,建立区、街道镇乡、村(社)三级消防规划体系,完善正阳新城消防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相适应。对无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2012年完成青杠消防站建设,2015年前完成消防指挥中心、正阳消防站、山岳救援特勤中队、战勤保障大队和渝东南综合应急救援培训中心建设并投用。完善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利用城区三岔河、阿蓬江等水系,建设沿江河消防取水设施。规划、建设、市政、供水等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保养。
(二)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适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求,推动消防工作与新农村、社区建设同步发展。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全面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依托安监、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纳入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业主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导、督促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自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认真执行重庆市《城乡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50/T341—2009),到2015年,所有城乡社区基本达到消防安全社区建设标准。
(三)加大渝东南中心城市消防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把黔江建成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10〕3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11〕47号)精神,狠抓机遇,完善规划,大力推进区域性综合应急中心建设,构建重大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继续加强区、街道镇乡、村(居)委会社区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指挥、调度运作机制,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准军事化管理。切实加强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设备建设,组织开展拉练演练,不断提高实战和应急攻坚能力。
四、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全区各级各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安监、公安消防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教育、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和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旅游部门不得将其评定为星级饭店、A级景区。质检、工商、消防部门要强化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消防安全监管,推广应用不燃、难燃装饰装修材料。新(改、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已经使用可燃材料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社会单位要依法设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大型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能力。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依托消防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制度。
(三)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重点抓好火灾高危行业、场所、重点区域等消防安全治理,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严格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施工现场违章用火用电,严禁在施工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要制订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及时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予以整改。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建立火灾隐患公示制度,强化火灾隐患舆论监督。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强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健全火灾隐患动态管理体系。在城市改造中逐步解决高层建筑消防车道、防火间距不足等历史遗留问题。发生危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情况时,应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紧急抢修。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无专项维修资金等的高层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进行多部门联合督促整改。各街道镇乡应督促辖区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加强政府廉租住房建设消防安全监管力度,保障政府惠民政策顺利实施。
五、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能力
(一)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城乡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制定并实施评估标准。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价制度,定期公开评价结果,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督促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探索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探索采用消防安全远程监控、智能逃生系统等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服务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根据上级法规或文件制定适应消防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导和监管职责。建立消防中介服务质量保障体系、诚信评价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推行人员培训和资格准入制度,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取消相关资质。依托重庆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快消防保安专业服务力量建设,实现重点单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统一培训、派驻和管理。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和团体的建设规范和业务指导,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自律能力。
(三)创新消防力量增长方式。积极争取公安消防部队逐步增加编制员额。坚持以街道镇乡专职消防队为主体,企业专职消防队、村社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方向。2012年至2015年每年完成1个街道镇乡专职消防队建设,每个队招募10名专(兼)职合同制消防队员并将其薪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2015年前招录11名消防文员并将其薪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街道镇乡消防安全办公室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监管干部。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优化消防安全环境
(一)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1〕42号)要求,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广泛传播“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加强消防舆论引导,完善新闻定期发布制度,保障公民消防安全知情权。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和教师培训内容,中小学每年要开展不少于两课时消防教育、不少于1次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免费开展消防宣传。
(二)强化消防安全培训。贯彻实施公安部等国家三部委联合出台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交通、商贸、旅游、文化、卫生、石油、化工等部门、行业要加大对本系统、本行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加强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区行政学院(党校)要切实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消防安全及应急救援处置培训,分批次对街道镇乡、村(居)消防管理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人员进行全员轮训。
(三)加强消防专业人才建设。全面推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推动从事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检测及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等工作资格认证。探索建立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逐步推行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
七、加强灭火应急救援建设,全面提升处置灾害事故水平
(一)加强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化建设。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化工、洪涝、隧道等特殊灾害,依托消防特勤力量,组建专业处置队伍,提升专业化处置能力。推进渝东南综合应急救援培训中心及模拟训练设施建设,开展实战化、专业化训练,强化技战术研究和运用,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托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健全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完善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民政、环境保护、气象、地震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针对渝东南地域和灾害事故特点,建设渝东南应急救援中心,建立完善渝东南地区灭火救援协作机制,提高联训、联勤、联战水平。
(三)加强综合保障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及时更新公安消防部队超期服役执勤车辆和装备。配齐、配强灭火救援攻坚装备,尽快配备大功率消防车、水域救生、隧道、地质灾害等特种消防及救援装备。加强对高速公路、隧道等灾害事故处置消防队伍、装备等配套建设。强化重大应急救援行动中的通讯保障、物资保障及技术、生活保障。完成公安消防战勤保障大队建设,出台公安消防战勤保障建设标准,加强设施设备、场所、队伍和物资储备等建设,建立平战结合、社会联动、遂行保障的消防战勤保障体系。
八、强化消防工作责任,推动消防事业全面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镇乡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工作范畴,作为目标责任考评、政绩考核和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各街道镇乡每年向区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各街道镇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改组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为消防安全委员会,健全消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街道镇乡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消防工作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发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要加强消防工作联动,完善消防行政许可审批协调、消防安全信息共享、火灾隐患联合整治、联动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联动,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和紧急情况,确保有序、有力处置。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解决突出问题。
(三)加大消防投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维护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将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消防文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贫困地区消防事业发展支持力度。拓宽消防经费筹集渠道,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消防事业。认真落实公安消防部队从优待警措施,加强消防员职业健康保障。
(四)严格考核和落实奖惩。认真执行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对各街道镇乡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因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十二五”末,区政府将对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火灾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