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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3-00512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2013〕83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3-11-22
  • 发布日期 2013-11-2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经信委关于2013年黔江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经信委关于2013年黔江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的通知

黔江府办〔2013〕8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经信委关于2013年黔江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区经信委《关于2013年黔江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2日   

   关于2013年黔江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

    区经信委

    为进一步规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严格程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印发《2013年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区县切块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的通知(渝经信发〔2013〕6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区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排原则

    (一)区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其中,工业板块1700万元,非工业板块860万元,微型企业补助资金440万元。

    (二)切块资金重点支持实体经济。我区主要支持材料、食品、医药、机电汽摩、轻纺服装五大支柱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互联网、工业设计等新型业态以及为产业配套的小微企业。

    (三)小微企业的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企业名单执行。

    二、支持项目标准

    (一)技术改造项目、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

    (二)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创新项目、新创办企业项目、农业产业化、商贸流通项目、现代物流项目、新型业态、配合企业发展项目和旅游文化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

    (三)困难小微企业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贷款额在50万元以上。

    三、支持方向

    (一)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按照市微型企业条件和补助标准,纳入2013年新发展微型企业给予一定资本金补助。

    (二)缓解小微企业用工难: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生产过程自动化、装备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帮助企业克服当前困难,实现稳增长:新竣工项目投产达产3年内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的困难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

    (四)新升规模以上企业和纳入统计名录库报统的企业:列入规模企业倍增计划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项目,以及增长快、税收贡献大(高于行业水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五)集群发展:优先支持促进产业链发展的配套项目;重点支持新创办企业租用经营场地、购买生产设备补助,小微企业进园区入基地发展项目。

    四、申报条件和资料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小微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接受审计监察的监督和检查;

    3.企业必须正常纳税,正常缴纳员工各项保险,无纳税无保险无效益的企业不得申报;

    4.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5.同一项目当年未获得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

    6.截止申报之日完成项目(含跨年度项目)总投资额的30%以上;

    7.申报截止日期(接件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30日18:00。

    (二)申报资料

    1.项目投资补助:(1)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方案和计划;(2)发生费用的预算;(3)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与投资进度相关联的合同发票凭证);(4)就业、纳税及专利证明;(5)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备案核准等相关材料)。

    2.项目贷款贴息:(1)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2)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3)项目实施进度的说明材料(与投资进度相关联的合同发票凭证);(4)就业、纳税证明;(5)业主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备案核准等相关材料)。

    3.流动资金贷款贴息:(1)“三有”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的可行性报告;(2)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3)贷款实施进度的说明材料;(4)“三有一困”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补助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黔江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投资申报指南〉的通知》(黔江经信委发〔2013〕27号)规定的申报程序,各板块分别向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农委、区旅游局、区文广新局等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申报。

    (二)资料审查:企业申报资料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进行真实性审查。

    (三)项目审批:将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资金安排方案提交区审补委办公会联合评审后提请区政府审定。区审补委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和项目量,按月进行联合评审。

    (四)网上公示:在项目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由区审补委办公室将拟支持项目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资金计划下达和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由区财政局、区经信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根据资金计划,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对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区微企办提交的补助标准直接拨付到微型企业账户。

    (六)公开透明,随时监管:公开补助标准,单个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投资概算的30%以内;贴息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基准利息的50%;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标准,由区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委员会确定。

    六、严肃工作纪律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各项义务。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偷、漏税被查处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区财政局将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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