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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3-00527
  • 发文字号 黔江府通〔2013〕25号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3-12-30
  • 发布日期 2013-12-30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黔江府通〔2013〕25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黔江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伤人、污染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和地点

    城东、城南、城西、正阳、舟白、冯家街道办事处所辖建成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城东、城南、城西街道办事处所辖建成城区指定燃放地点:下坝原麻纺厂外河堤、金港桥头广场(区法院一侧)、阳光花园广场、体育馆外河堤、实验小学对面河堤。

    二、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一)街道办事处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汽车站、火车站、商场及宾馆等人口密集场所;

    (三)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武陵山机场南北两端3000米范围内,东西两侧1000米范围内;

    (六)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

    (七)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

    (八)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九)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从重处罚。

    三、限制燃放时间

    2014年1月30日(除夕)至2014年2月14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余任何时段均不得燃放。

    四、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14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二)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 

    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合法专营销售点购买。各专营销售点要将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悬挂于醒目位置。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运输、储存、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安局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交车、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局)、79226284(区安监局)、79241928(区供销社)。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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