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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4-00576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14〕15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4-06-20
  • 发布日期 2014-06-20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4〕15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黔江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重庆市黔江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依据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群测群防,尽量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行业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实现联动互通,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防灾格局。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首先作出应急响应。根据灾情(险情)等级,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4 现状

我区地质环境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截至2014年5月,全区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542处,其中滑坡368处、危岩38处、不稳定斜坡110处、高切坡2处、地面塌陷24处,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

1.6 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当出现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重庆市黔江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领导指挥与协调指导。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国土房管局局长担任。区政府应急办、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水务局、区交委、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安监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现场抢救、治安防范、医疗救治、交通管理、善后处理等工作组,分别由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和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措施。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负责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2)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决定对地质灾害现场采取强制性措施;

(4)负责收集、掌握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发布中型及以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

(5)向区政府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3 应急联动部门与职责

(1)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意见;落实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区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中长期自然灾害防灾减灾规划。

(2)区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包括: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制订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方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区城乡建委:负责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在建工程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组织在建工程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4)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对各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市政设施巡查、排查和监测,将影响市政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中;负责各类垃圾处理场监测,防止垃圾垮塌引发灾害;当地质灾害威胁到市政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负责制订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市政设施功能。

(5)区交委:负责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证各类交通工具和行人的安全。主要包括:负责各类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负责各类交通设施的监管和后期维护管理,将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纳入交通设施安全维护日常工作中;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公路、航道、码头时,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制订应急抢险、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交通、航运,保证交通工具和行人的安全。

(6)区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主要包括:负责在建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防治工程质量监管;负责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的监管,做好水利设施及周边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负责水文、水情分析预测,发现洪灾险情,及时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帮助当地政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水利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订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7)区经信委、区安监局:负责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协调配合较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加强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组织工业企业、各类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的巡查、排查工作;发现地质安全隐患,负责责令工业企业、矿山开采企业整改;负责矿山开采活动的监管;组织矿山企业将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工业企业、矿山开采和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订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8)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调度救灾资金,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9)区监察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地质灾害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灾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区公安局: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协助组织人员疏散;协助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并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11)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负责采取措施,做好灾后疫情防治工作。

(12)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同时进行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做好地质灾害发生气象条件等级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13)区民政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灾区房屋损失和灾民生活情况;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险区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民生活安排工作,并按规定给予重灾户救济补助;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

(1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地质灾害现场,抢救伤员,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牵头组织人员疏散、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街道(镇乡)、重要路段、重点企业以及地质灾害点的应急方案实施。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1.1 风险隐患排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推进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并按规定将排查结果、危险等级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逐步有序推进风险评估工作,科学防范地质灾害风险。

3.1.2 重点勘查

对威胁城(集)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设施的重大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

3.1.3 制订防治规划和方案

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区应急指挥部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3.1.4 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群测群防监测,对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专业监测。

3.1.5 监测预警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群测群防工作具体责任人,并制订单点防灾预案;对威胁城(集)镇、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区的重大隐患点,在专家或专业队伍指导下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因地制宜使用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威胁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对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城(集)镇,使用防空警报等高分贝警报器发出预警信息。

3.2 预报预警

3.2.1 预警预报的种类

地质灾害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年度预报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年度防灾方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按《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分级表见附录9.2)。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Ⅳ级时,不向公众发布,根据需要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群测群防员;当预警(预报)等级达到Ⅲ级及以上或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群测群防员。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监测预警分级见附录9.3)。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2.2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分级响应

(1)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Ⅰ级(红色)时,通知基层群测群防检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大监测频率,高度关注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2)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Ⅱ级(橙色)时,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当预警(预报)等级为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时,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4)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未作预报,而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灾情(险情)报告

4.1.1 报警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房管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直接向区国土房管局值班电话(电话号码:79222200,传真:79222200)报警。情况紧急时,可采取发布预警信号、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等措施。

4.1.2 处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房管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灾情(险情)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可采取发布预警信号、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等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4.1.3 信息上报

区国土房管局应按规定报送地质灾害灾(险)情日报、重要地质灾害灾(险)情专报、地质灾害灾(险)情速报、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周报。

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救灾办)和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市政府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市抢险救援指挥部根据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和级别启动响应,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并及时核实地质灾害情况,将现场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

经区国土房管局核实不属于地质灾害的,应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正确渠道上报。经调查认定属生产经营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报送信息。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事件,或可能演化为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可不受分级管理要求限制。

4.2 灾情(险情)分级与预警

按照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为四级(具体标准详见附录9.4、附录9.5)。

4.3 抢险救援工作现场指挥

发生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受灾地区设立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主要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应急办(救灾办)、区国土房管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局及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为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灾害调查组: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主要任务为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并通过现场指挥部向区政府应急委报告发生地质灾害的初步原因。

(3)抢险救援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成员单位。主要任务为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安全转移人、财、物等。

(4)治安防范组: 由区公安局负责。主要任务为设置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负责,主要由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主要任务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中必要的技术支持。

(6)交通管制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交委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

(7)新闻发布组: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区政府应急办(救灾办)、区国土房管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新闻发布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主要任务为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补偿、救济与安抚工作。

4.4 灾情(险情)应急响应

4.4.1 Ⅳ级响应主要措施

Ⅳ级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应急处置: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受灾情况,开展先期处置,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并迅速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区级有关部门。

(2)区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通知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启动应急响应。

(3)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抢险。主要包括: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险区内、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4)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24小时内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

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险情情况,发布预警信号,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并迅速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有关部门。

(2)区人民政府接到险情报告后,立即通知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应预案,并开展应急抢险。

(3)区国土房管局应立即开展应急调查,划定成灾范围和危险区域,明确可能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

(4)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调查结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

(5)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24小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

(6)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报告险情处置情况。

4.4.2 Ⅲ级响应主要措施

Ⅲ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除严格执行Ⅳ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区国土房管局通知本地地质灾害急抢险技术支撑单位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

(2)监测工作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必要时,指挥长可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4)情况危急时可采取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必要措施。

4.4.3 Ⅱ级响应主要措施

Ⅱ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市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市抢险救援指挥组到达后,按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除严格执行Ⅲ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区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灾。

(2)增加专业监测,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市抢险救援指挥部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加强抢险救援工作的监督、指导 、协调和帮助。

(4)必要时可请求周边地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支援。

(5)视情况需要,由区政府申请市政府应急委协调驻渝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

4.4.4 Ⅰ级响应主要措施

Ⅰ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国务院工作组到达后,按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 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

5.2 社会救治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受捐赠和区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 保险理赔

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4事故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尽快写出调查报告,

明确引发地质灾害责任人,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调查报告由区国土房管局组织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区安监局等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型及以上的地质灾害调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于灾后15日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应急委、市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同时,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待国务院地质灾害事件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市抢险救援指挥部要如实汇报灾害情况,提供调查取证材料,并按要求继续开展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取证工作。

5.5 新闻发布

中型及以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成立新闻发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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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完善的通信系统,并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通讯方式见附录9.7)。

建立地质灾害信息管理和监测预警系统、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管理系统、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管理系统、地质灾害应急远程会商系统、重点城区遥感监测系统等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平台,提高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处理与运用能力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效率。

6.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区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单位(详见附录9.8)为突发地质灾害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并协助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3 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区国土房管局按照区政府统一安排和要求,购买配备地质灾害应急装备和物资,加强装备和物资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主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设备装备见附录9.9)。

6.4 资金保障

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5 制度保障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期巡查、汛后检查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快速反应等配套制度,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6.6 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人为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利用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培训

本预案发布一个月内,区国土房管局应组织召开指挥部会议。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 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应不定期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实战演练。重大隐患点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应急避险演练,其他隐患点开展1次群测群防简易应急演练,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7.4 监督检查

区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有关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国土房管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8.2 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印发实施。

8.4 预案修订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8.5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9 附录

9.1黔江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

9.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表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风险描述

对应地质灾害预警等级

Ⅰ 级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地质灾害Ⅰ 级预警( 红色) 

Ⅱ 级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地质灾害Ⅱ 级预警( 橙色) 

Ⅲ级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地质灾害Ⅲ级预警( 黄色) 

Ⅳ级    

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险 

地质灾害Ⅳ级预警( 蓝色) 

9.3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表

预警分级

风险描述

红色预警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加速阶段,各种短期临滑前兆特征显著,在数小时内或数天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很大。 

橙色预警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中后期,有一定的宏观前兆特征,在几天内或数周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大 。    

黄色预警

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形进入加速阶段初期,有明显的变形特征,在数月内或一年内发生大规模崩塌、滑坡和塌岸的概率较大。    

蓝色预警

地质灾害隐患点进入匀速变形阶段,有变形迹象,一年内发生崩塌、滑坡和塌岸的可能性不大。    

9.4地质灾害灾情分级表

分级 

损失

特大型

(红色、Ⅰ级)

大型

(橙色,Ⅱ级)

中型

(黄色,Ⅲ级)

小型

(蓝色,Ⅳ级)

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

≥500万元,

<1000万元

≥100万元,

<500万元

<100万元

因灾死亡人数

≥30人

≥10人,

<30人

≥3人,<10人

<3人

9.5地质灾害险情分级表

分级损失

特大型

(红色、Ⅰ级)

大型

(橙色,Ⅱ级)

中型

(黄色,Ⅲ级)

小型

(蓝色,Ⅳ级)

可能造成的

经济损失

≥10000万元

≥5000万元,

<10000万元

≥500万元,

<5000万元

<500万元

需搬迁转移人数

≥1000人

≥500人,

<1000人

≥100人,

<500人

<100人

9.6常用应急值守电话

市委值班室:63895800,638612258,63897777(传真)。

市政府应急办:63852702,13492273960(卫星电话),89016933,63896972(应急平台),63877999(传真),13709434188。

全市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电话:63651419,63654047(传真)。

区政府应急办:79312345。

区国土房管局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电话:79222200。

9.7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值班电话

传    真

1

区政府应急办

79312345

79312345

2

区国土房管局

79222200

79222200

3

区城乡建委

79222340

79223615

4

区市政园林局

79238110

79232116

5

区交委

79222686

79223463

6

区水务局

79222744

79222744

7

区经信委

79222931

79222931

8

区安监局

79226284

79242116

9

区财政局

79223561

79225821

10

区监察局

79223647

79223647

11

区公安局

79332066

79223225

12

区卫生局

79310333

79310333

13

区气象局

79223894

79223894

14

区民政局

79228338

79223683

9.8区地质灾害技术支持单位驻守专家通讯录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称

联系电话

肖明友

重庆市地勘局107地质队

高级工程师

13883660611

吴泽坤

重庆市地勘局107地质队

工程师

13594270459

秦琼

重庆市地勘局607地质队

高级工程师

13883646665

迟金学

重庆市地勘局607地质队

工程师

13452881208

9.9主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设备(装备)表

设备分类

序号

设备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管理调度单位

交通工具

1

救援车辆

三菱/本田

2

区国土房管局

2

救援车辆

三菱

猎豹

14

区国土房管局

应急通信

设备

3

照相机、对讲机、传呼机

索尼等

16

区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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