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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4-00579
  • 发文字号 黔江府通〔2014〕11号
  •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4-07-01
  • 发布日期 2014-07-0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城市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城市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

黔江府通〔2014〕11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城市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


    为防治城市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城市饮用水源是指小南海水库、城北水库和洞塘水库。

    二、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设置排污口,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堆存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二)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

    (三)新增汽油、柴油动力船舶,清洗船舶、车辆和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四)使用剧毒农药,或使用有毒物品毒杀鱼类等水生生物。

    (五)放养畜禽或从事鱼类等水产养殖。

    (六)钓鱼以及投放饵料等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行为。

    (七)游泳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

    三、逐步减少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船只数量,并全部改用清洁能源作动力;本通告实施前已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排污口,由区环保局会同水务、海事等部门责成业主限期整改。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由区环保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79234967)。

    五、本通告由区环保局、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6月12日发布的《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黔江府通〔2010〕1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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