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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4-00590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2014〕59号
  • 主题分类 公安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4-08-06
  • 发布日期 2014-08-12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2014〕59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    


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区民政局 区公安局

    为使我区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办公室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减轻工作负担、加强工作保障、强化村(社区)服务功能的意见》(黔江委办发〔2014〕22号)的要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4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印章的制发程序

    (一)印章的规格。村(居)委会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黔江区XX乡镇或街道XX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名称前段自左向右环行,后段在五角星下自左向右横排。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的印章名称只能使用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第X村(居)民小组全称,一律不得使用如XX合作社、XX农业社等其他名称作为印章名称,对不符合规定的印章应当及时更换。印章所用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材质以乡镇或街道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定。

    (二)印章的制发。村(居)委会印章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发。刻制村(居)委会印章,由村(居)委会提出意见,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介绍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具备公章刻制资质的厂家刻制。对不按程序刻制村(居)委会印章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印章的变更。村(居)委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居)委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居)委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居)委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居)委会印章的,根据造成的后果,按私刻公章行为依法处理。

    二、规范印章的使用范围

    村(居)委会印章主要用于日常工作和为辖区村(居)民出具相关证明。

    (一)日常工作用印范围

    1.村(居)委会主持召开的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

    2.以村(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

    3.村、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村(居)务公开内容和应及时公开的村、社区重要事项;

    4.向村(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村(居)委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村、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其他依法应使用印章的事项。

    (二)出具证明用印范围

    1.村(居)民在辖区居住情况,参加村、社区活动情况的证明;

    2.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救助、子女助学金补助和学杂费减免等事项的家庭基本情况的核实或证明;

    3.根据辖区村(居)民的需要,村(居)委会对职责范围内能够如实掌握情况给予的证明;

    4.其他依法应为村(居)民提供证明盖章的事项。

    (三)下述行为不能加盖村(居)委会印章

    1.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2.事实不清或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的行为;

    3.上级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或限制从事的行为及其他不能加盖印章的行为。

    三、严格印章的管理制度

    村(居)委会印章是村(居)民自治权利的象征,印章使用管理必须坚持“依法自治、分级负责、审批用印”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

    (一)实行专人保管。村(居)委会印章要由村(居)委会成员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居)委会主任提名,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居)委会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村、社区办公室,未经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地点以外使用印章的,应经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同意,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后,派遣2人以上专人携带前往。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村、社区办公室的文件柜或安全地点。

    (二)严格审批程序。村(居)委会印章使用,须经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名批准后,由印章管理人员执行。凡涉及重大问题需经公示或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待公示结束或表决通过后盖章。村(居)民要求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的,应向村(居)委会提供证明事项的有关佐证资料,村(居)委会核实无误后方可盖章证明。如违反上述程序,印章保管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三)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印章使用情况应由印章保管人员登记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领导、经办人员等。用印登记簿纳入村(居)务档案管理的项目以备查考。

    (四)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居)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时代管,并在重新选举产生新的村(居)民委员会后3日内交还。

    四、强化印章的监督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使用印章。各村、社区要加强对印章使用的监督管理,凡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印章使用情况要纳入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每月向村(居)委会全体成员报告印章使用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村(居)民办理参军、上学、就业、婚育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刁难拖延群众。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收取盖章出证费用,一经村(居)民举报,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未经审批、随意使用印章的,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况将印章管理人员调离岗位;对因管理使用印章不善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将给予相应责任人组织和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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