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4〕46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黔江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14〕51号)和《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江委发〔2014〕17号)精神,整合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机构职责,设立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中国共产党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履行区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许可职责。
2.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3.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4.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5.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6.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审批职责。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审批职责。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的职责。
4.外国医疗团体来黔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5.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下放的需要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承接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分局。
(四)加强的职责 。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建设,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
(二)负责制定全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制定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负责贯彻落实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疾病控制、妇幼卫生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疾病控制、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审批;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执业人员、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和医师、护士注册审批制度;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区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医学装备管理规定。
(八)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指导医药卫生科研成果评审、验收及成果转化;组织指导实施全区成人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组织、指导、参与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参与国家卫生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审批外国医疗团体来区短期行医事项并组织实施。
(十四)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十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中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中医药事业和民族医药事业。
(十七)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党务、政务、工会及群团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编发综合信息、保密、后勤服务、稳定、安全、机关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及督导考核。负责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承担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任务。
(二)规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资源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负责机关、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事业经费预决算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行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并监管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药品价格及其它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负责全区医学装备管理,制定并落实大型医疗设备等政策措施。拟定卫生贷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票据的管理与使用。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综合性政策和标准及普法工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对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受理和审查违反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案件,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管理;整顿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市场;督办重大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负责计划生育12356热线的接听、解答和回复。
(四)人事科
负责拟定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制定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医药卫生科研成果评审验收及成果转化;负责机关干部、职工学习和成人医学教育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医学卫生合作与交流、外国医疗团队来华短期行医、技术劳务输出等工作; 负责协调组织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及评审相关工作。
(五)医政科(挂区卫生应急办公室、区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护理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制定医疗事业发展规划和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注册审批;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审批;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指导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指导医院感染管理、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拟定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治预案、制度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学救援,特别是对突发急性传染病和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故、辐射事故等实施防控、应急处理与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卫生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组织享受保健待遇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卫生下乡和支边医疗队的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协调组织医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六)计划生育指导科
统筹协调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计划生育基础管理服务和政策落实,对计划生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协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联系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指标体系及其考核评估工作;实施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制。
(七)公共卫生科
负责拟定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妇幼保健、儿童保健和健康教育有关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基本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管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妇幼保健、儿童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负责拟定全区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负责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出生缺陷干预和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和家庭保健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和业务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八)流动人口管理与信息化建设科
负责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实施办法;负责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综合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全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推动建立人口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和共享机制。
(九)中医与药政科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的发展规划;承担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专科(专病)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对传统中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展并负责整理、总结和推广;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订并落实全区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等政策措施。
(十)宣传教育科
负责党的宣传、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及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信息;指导区人口文化促进会业务工作。
(十一)家庭发展指导科
负责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教育、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的衔接配合;拟订全区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待政策;承担国家、市、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和优待优惠政策兑现的审查监督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的审查落实工作,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爱国卫生科(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卫生创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及卫生学评价;负责指导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十三)审计科
负责实施对委机关决策、管理、项目、资金的内部审计;组织实施全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及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全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监察室与审计科合署办公。负责纪律监督、行政监察、廉洁从政、信访、投诉、督查督办及案件查办等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作风、医德医风建设;承办区监察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人员编制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8名,行政编制控制数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按有关规定配备;中层领导职数20名(含监察室)。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控制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代管区计划生育协会机关和红十字会机关(二)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分局应当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分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组织开展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订用人单位(不含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监管办法;组织拟订地方职业卫生标准中用人单位(不含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不含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含医疗机构);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不含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不含医疗机构)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医疗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含医疗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督查用人单位(不含医疗机构)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不含医疗机构)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4.区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原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交由新组建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有关事业单位更名、调整事宜,由新组建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程序办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重庆市黔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重庆市黔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原《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江府办发〔2010〕165号)、《重庆市黔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江府办发〔201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