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4〕31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黔江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以下简称“债务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款项、项目回购或因提供担保等形成的,需政府直接偿还或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偿还和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应遵循计划管控、限额举借,规范融资、严控成本,合理使用、注重绩效,积极化债、防范风险,动态监管、考核问责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 债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 成立黔江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重大问题,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管理。
第五条 区财政局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
第三章 债务分类
第六条 按政府承担的责任分为三类:
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一类债务”),是指按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由财政资金(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偿还的债务。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二类债务”),是指按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因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
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以下简称“三类债务”),是指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政府未提供担保,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七条 各债务单位严格按要求报送举借债务的相关资料,区财政局要认真审核,准确区分债务类别,实行全口径统计管理。
第四章 债务举借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债务单位每年11月编制次年度债务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执行。严禁擅自举借政府性债务,若有特殊情况确需超计划融资或变更债务年度计划的,应按相应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严格融资成本管控。原则上不得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0%的债务,禁止举借综合融资成本高于15%的债务(综合融资成本包括融资利率、担保费、咨询费、顾问费、手续费、管理费、保管费等)。
第十条 拓宽融资渠道。推进土地储备融资、中期票据、PPP、非公开定向债务、小微企业增信等融资工具,争取更多时间长、利率低的资金,优化债务结构。
第十一条 加强对工程类债务的管理。严格审核新建项目,新建项目须在全区当年债务总量控制计划内进行统筹,对举债建设的新项目,在上报建设方案时,须同时报送债务偿还方案。强化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二条 严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任何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五章 债务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用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
第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程序。各举债单位详细编制债务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到具体项目,经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合理有序使用债务资金,并按月向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送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债务资金使用管理。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各债务单位严格按规定对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动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滞留、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或未经批准转贷债务资金。
第六章 债务偿还
第十六条 偿债责任主体。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负责”的原则,举债单位是偿债责任主体,不得转嫁债务责任。举债单位要积极筹集偿债资金偿还到期债务,确保各类债务不得违约,切实维护政府信誉。
第十七条 转化部分政府性债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股、控股、收购模式,参与有收益回报的项目投资运营,通过市场机制化解部分政府性债务。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按照“集中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存使用”的原则,以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基金预算安排,以及城投集团、鸿业集团缴纳的税费地方所得部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为主要来源建立偿债准备金,专项用于应急偿还一类债务本息。
第十九条 加强债务偿债统筹管理。制定全区总体化债方案,细化债务化解措施。提升土地对化解债务的保障能力,提高土地出让价格,加大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力度,增加土地出让收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提升国资经营收益,提高偿债能力。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从严控制平台公司管理费用,挖掘平台公司偿债潜力。
第七章 监督管控
第二十条 各债务单位建立债务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时间报送规模、结构等情况,由区财政局汇总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综合运行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新增债务率等风险预警指标,动态监测评价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委每年对平台公司的债务举借、使用、管理、偿还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向领导小组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每年对各单位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区发改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结合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督查室对各单位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执行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等情况定期开展督查。
第二十六条 严格政府性债务考核问责。将政府性债务管控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违反政府性债务管理规定的,按规定严格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