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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5-00630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2015〕17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5-02-13
  • 发布日期 2015-02-1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取缔阿蓬江流域网箱养鱼和围栏养鱼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取缔阿蓬江流域网箱养鱼和围栏养鱼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2015〕17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取缔阿蓬江流域网箱养鱼和围栏养鱼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取缔阿蓬江流域网箱养鱼和围栏养鱼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     


黔江区取缔阿蓬江流域网箱养鱼和围栏养鱼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生态发展战略,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好阿蓬江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水质、依法行政、合理补偿的原则,2015年5月15日前全面取缔阿蓬江流域所有网箱养鱼和围栏养鱼,改善阿蓬江流域水质。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月10日—2月28日)

    武陵都市报、黔江广播电视台、黔江区公众信息网站开设宣传专栏。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宣传相关法律、清理拆除政策,开展思想动员工作。

    (二)自行清理阶段(3月1日—3月31日)

    一是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养殖场的网箱、网片、船舶数量、养殖生产用房面积、鱼产品种类及数量等进行核实统计,收集相关公示资料,签订限期清理拆除协议。二是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农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等部门配合,督促养殖户将养鱼网箱清理拆除上岸。对在规定时限内主动清理拆除的,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及时兑现补助资金。

    (三)强制取缔阶段(4月1日—4月30日)

    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工作组,对逾期不清理拆除的,依法强制取缔。对强制取缔的养殖场不予补助,强制取缔相关费用由养殖户承担。

    (四)总结经验阶段(5月1日-5月15日)

    清理拆除工作结束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于2015年5月15日前分别报区农委和区政府督查室。

    三、工作职责

    清理拆除工作由区政府副区长林光牵头,区政府督查室、区农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武陵都市报社、黔江广播电视台、区政府电子政务办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清理拆除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区农委,由区农委主任张琼任主任,区农委副主任代宗任副主任,负责统筹开展阿蓬江流域网箱养鱼和围栏养鱼清理拆除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工作组,由主要领导亲自牵头抓,明确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开展督查工作,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分。

    区农委:负责取缔工作牵头综合协调,起草清理拆除方案、告知书;开展情况摸排、进度督查、总结验收等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清理拆除工作秩序,依法打击阻碍执法、煽动闹事等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筹措安排所需资金,并及时将补助资金直补给在规定时限内主动清理拆除的养殖户。

    区水务局:负责配合开展清理拆除工作,并督促小南海、洞塘水库、城北水库等饮用水库管理单位加强渔业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牵头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污染水体行为。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清理拆除政策、联合执法把好法律关,确保依法开展清理拆除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信访维稳工作。

    武陵都市报社、黔江广播电视台、区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做好辖区内养殖户思想动员工作,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拆除任务,工作中不得突破区政府制定的补助政策;牵头统计核实辖区内养殖场的网箱、网片、船舶数量(指专用于网箱养殖的船只)、养殖生产用房面积、鱼产品种类及数量等,参与清理拆除工作验收;制定维稳工作预案,切实做好清理拆除工作期间的信访和维稳工作;清理拆除工作结束后,负责做好日常监管,严禁在阿蓬江流域从事网箱养鱼和围栏养鱼。

    四、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2014年12月20日前建成的网箱和围栏,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014年12月31日前核实,双方签字认可的,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成年人能在框架上自由行走不落水的养鱼网箱,按照政策给予补助。2015年1月1日之后新建的网箱和围栏设施不在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在规定时限内主动清理拆除的,由养殖户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验合格后,将养殖户签订的不继续在阿蓬江流域从事网箱养鱼和围栏养鱼协议等相关材料报区农委。由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抽调人员组成验收组,逐户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将资金直补到养殖户。补助标准如下:

    1.养殖设施设备补助。钢质框架网箱每平方米补助80元,竹木框架网箱每平方米补助40元,用于网箱养鱼的钢质船每艘补助4000元,用于网箱养鱼的木质船每艘补贴补助2000元,养殖生产用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围栏养殖的网片为每平方米补贴10元。设施设备补助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

    2.鱼产品处理补助。在规定时限内,由业主自行对鱼产品进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政府进行收购性处理,每公斤10元(不分品种和大小)。

    (三)违约责任。养殖户获得补助资金后,违反协议又在阿蓬江流域从事网箱养鱼和围栏养鱼的,将依法进行强制取缔,并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罚。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进度督查。区政府每月召开一次阿蓬江流域网箱养鱼和围栏养鱼清理拆除工作推进会,专门听取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情况汇报。由区农委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区水务局、区环保局每半月进行一次督查并通报进展。

    (二)严格逗硬考核。将阿蓬江流域网箱养鱼和围栏养鱼清理拆除工作纳入区政府交办任务,纳入2015年区委、区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围,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考核,凡履职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分。

    (三)建立长效机制。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人员定期对阿蓬江水域进行监管。发现违法养殖情况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书面函告区农委,由区农委牵头,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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