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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5-00675
  • 发文字号 黔江府通〔2015〕13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2015-05-21
  • 发布日期 2015-05-2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

黔江府通〔2015〕1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高中考期间噪声监督管理,保障考生良好的学习、考试、休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2015年5月22日至6月14日期间,每日22:00至次日凌晨6:00,各种噪声污染源排放的噪声值不得超过45分贝;6月7日至6月9日、6月12日至6月14日,全天24小时各类噪声污染源排放的噪声值不得超过45分贝。

    二、在2015年5月22日至6月14日期间,原则上停止审批城区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夜间施工许可,严禁22:00至次日凌晨6:00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开展除抢险、抢修作业外的夜间施工作业。确因工程工艺需要须连续作业的,应提前3日向区环保部门申报,经批准并向周围居民公告无异议后方可施工。

    三、在2015年6月7日至6月9日、6月12日至6月14日期间,黔江中学、新华中学、民族中学等考场周围及考生住地周围100米内昼夜禁止一切噪声作业。

    四、高中考期间,区环保局、区文化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城乡建委、工商分局等部门实施24小时巡查,严格监督管理各类噪声污染,确保无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商业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区环保局:79234967、12369,区公安局:110)。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环保局、区文化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城乡建委、工商分局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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