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5-00698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发〔2015〕3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5-03-24
  • 发布日期 2015-03-2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有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语音播报:
0%

黔江府发〔2015〕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4日 


重庆市黔江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效率,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多环节,是所有审批服务事项中的老大难问题。实施建设领域并联审批改革,有利于为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积累经验;有利于强化建设领域审批监督监管,改进工作作风,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缩短建设领域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服务质量,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绩效,激发社会投资热情,优化我区投资发展软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程序合法原则。并联审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规则,项目审批、监督、管理必须坚持依法实施,相关手续必须合法、合规。

(二)便捷高效原则。通过实施项目前期服务、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效能监察,为项目业主提供简便、快捷的审批服务。

(三)继承创新原则。在继承行之有效的原有做法的同时,创新受理、审查以及办理等环节工作机制。

(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原则。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行政审批由审批部门承担,技术审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实行谁审批(审查)谁负责。

三、实施对象

建设领域并联审批适用于区级权限范围内需两个及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审批(审核)和核准的政府性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区级重点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办。

四、职责分工

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行管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实施建设领域并联审批改革各项工作。

将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行政审批服务整合为立项、土地供应、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6个阶段,分别明确每个阶段的主办部门。区发改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分别为立项、土地供应、方案设计审查阶段的主办部门,区城乡建委为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的主办部门;每个阶段所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为协办部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审查、预算审批和招投标环节按原规定实施。各主办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并印发相应阶段的并联审批实施办法,以及审批流程图、办事指南、主办和协办部门之间、主办部门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文书、表格往来范本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城区实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黔江府发〔2009〕7号)授权新城管委会主办的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事项,除规划审批外,仍由新城管委会主办,每个阶段所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为协办部门;未授权新城管委会主办的,由区级相关部门主办,具体按照各阶段主办部门牵头制定的实施办法实施。

五、运行办法

(一)动态调整审批事项。一是严格贯彻执行市政府下放、调整、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对市政府下放的涉及建设领域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承接到位,及时纳入并联审批;对市政府调整或取消的涉及建设领域的审批事项,要及时调整或取消,变审批为备案的要及时备案,不再纳入审批范围。二是根据运行实际调整,坚决取消互为前置的审批行为。三是市政府取消收费的审批项目,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做好审批前指导服务。在服务对象申请建设工程并联审批前,主办部门要组织协办部门为申请人提供行政指导。主办部门收集汇总协办部门在行政指导中发现的问题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申请人应按行政指导意见书的要求完善齐备申请资料,再向主办部门提交并联审批申请。

(三)高效实施内部运转。主办部门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审批所涉部门、审批项目、申请材料、申请条件、收费标准及方式、承诺时限。主办部门窗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组织协办部门联合行政指导、联合审查、联合踏勘和并联审批,督促协办部门同步审批,实行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统一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协办部门配合主办部门做好一次性告知、联合审查、联合踏勘、联合行政指导和并联审批,负责审查材料和申请条件,作出审查、审批决定,向主办部门反馈审查、审批结果相关文件及证照。

(四)推行“一章”运行。在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过程中,经主办部门审核后,在联合审查意见和联合验收意见上加盖“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联合审查专用章”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联合验收专用章”,区级相关部门凭加盖区政府联合审查(验收)专用章的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照和审批文件。

(五)实行“一表”收费。所涉行政审批事项附带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等相关规费的,必须全部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缴纳,实现审批、收费一条龙服务。严格执行收费减、免、缓规定,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招拍挂阶段,试行“一表”集中收取土地综合价款、土地权属登记、交易服务费、契税等相关税费。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试行“一表”集中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建设资金、残疾人社会保障经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费等相关费用。

(六)限时完成审批。工业类项目审批服务总时限为26个工作日,其中土地供应阶段4个工作日,方案设计审查阶段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审查阶段6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6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5个工作日。政府投资类项目、非工业类项目审批服务总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其中立项审批2个工作日,土地供应阶段4个工作日,方案设计审查阶段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审查阶段7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6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6个工作日。区交委、区水务局按照不超过上述时限要求分别就交通建设项目和水利建设项目制定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同步印发实施。公示、听证、专家评审、中介机构办理的时限不计入审批服务时限,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高效办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建设领域并联审批改革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为副组长;区考核办负责人,区政府办、区行管办、建设领域并联审批主办及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行管办,由区行管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主办、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得硬的干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职能部门要成立行政审批科,其行政审批业务要向行政审批科集中,行政审批科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并授权到位。

(二)建立默认工作机制。建立超时默许、缺席默认工作机制,即在开展建设工程并联审批的过程中,凡超过并联审批规定时限的,一律视为超时默许;参加联合审查、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缺席的,一律视为缺席默认,行政审批随即进入下一环节,相应责任由超时或缺席部门承担。

(三)强化考核问责。区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全程跟踪督查,重点督查审批环节、时限、服务质量和主协办本单位履职情况,对不符合并联审批办理要求的单位和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相关单位综合考核分值。区行管办负责并联审批日常管理与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主、协办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区监察局对建设工程并联审批实施全过程效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建设领域有限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江府发〔2007〕59号)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建设领域五大环节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08〕138号)废止。

←滑动查看完整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