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6-00731
  • 发文字号 黔江府通〔2016〕1号
  •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6-01-13
  • 发布日期 2016-01-1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黔江府通〔2016〕1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黔江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汽车站、火车站、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武陵山机场南北两端3000米范围内,东西两侧1000米范围内;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教育、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和场所;区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二、限制燃放区域:城东、城西、城南街道全部区域及舟白、正阳街道建成区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仅限在限制燃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制燃放时间:2016年2月7日(除夕)至2016年2月22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

    四、城东、城西、城南街道辖区指定燃放地点:金港桥头广场(区法院一侧)、阳光花园广场、体育馆外河堤、河滨南路中段河堤。

    五、烟花爆竹实行专营销售管理,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合法专营销售点购买。各专营销售点要将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悬挂于醒目位置。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六、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必须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

    七、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寸)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交车、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九、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由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局)、79226284(区安监局)、79241928(区供销社)。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滑动查看完整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