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江府办〔2016〕84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6〕75号)制定的《黔江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黔江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黔江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运行管理,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以及预警联动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6〕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是根据国家、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黔江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要求,由区气象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建设的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应急防灾体系,承担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及防灾减灾服务的专业平台,是区应急应战指挥平台的子平台,包括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分中心平台,及其延伸到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的平台工作站组成。
第三条 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共享自然灾害监测信息,开展风险研判,制作、发布、传播、接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监控预警响应情况,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属地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和处置响应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通道和服务,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
第五条 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分中心平台、平台工作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管领导,以便于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和应急处置响应。
第六条 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为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区预警平台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和属地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平台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制作与发布
第七条 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应与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建立配合、协作、联动工作机制,明确具体预警类别、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
第八条 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发布内容(含中英文两种文字)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有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预警信息发送手续,并将分管领导和指定人员名单报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
第十条 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填写《重庆市黔江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单》,经本级分管领导审批后录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选择发布范围、发布时间、发布方式,同时将《重庆市黔江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照指定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大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面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重庆市和本级相关规定,迅速行动,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会同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密切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建立记录档案,及时了解预警信息接收情况,视情况调整发布方式,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化时,及时按程序调整预警信息,并将调整结论备案。
预警信息的调整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三章 信息传播
第十五条 区政府应急办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民防警报、 车载信息终端、预警大喇叭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应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一种发布手段覆盖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针对乡村、社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
第十八条 区宣传、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与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建立快速发布的 “绿色渠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区广播电视台要采取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紧急情况下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做好预警信息在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传播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基层组织负责人、各类信息员和监测员、应急志愿者等人员应当主动接收和及时、准确传播预警信息,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第四章 信息共享研判会商
第二十条 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涉及自然灾害的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常态化灾害风险普查和隐患排查,完善自然灾害监测设施,建立历史、实时监测信息数据库并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数据共享接口。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应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所需自然灾害数据信息的汇集和共享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和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可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防需要,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开展自然灾害趋势分析会商研判工作。会商结果由发起单位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应急办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使用情况纳入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加强自然灾害风险分析评估与预警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自然灾害风险预警服务能力;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对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开展技能和岗位培训;不断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第二十四条 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应及时统计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发布效果和预警信息接收响应情况,并定期通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应对预警信息接收和响应情况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总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持续改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强化预算保障,应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区分中心平台、乡镇街道平台工作站应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运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上报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工作人员更换后应及时到区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办公室进行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