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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6-00778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16〕56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6-05-13
  • 发布日期 2016-05-1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黔江区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黔江区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6〕56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黔江区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扶贫攻坚工作,如期实现脱贫摘帽目标,减少农村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着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经区政府同意,现对黔江区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有关问题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救助对象范围

扩大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对象范围,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5〕108号)文件规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基础上,扩大到农村居民当年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区扶贫部门依据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名单为准)。

二、完善待遇支付

属区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卡贫困对象和当年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全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14种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仍按《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5〕10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实施救助,起付线调整为每年只扣一次。

三、明确报销程序

(一)由区扶贫部门在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建卡贫困人员和当年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人员基本信息、享受商业保险赔付情况。

(二)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区扶贫部门提供的建卡贫困人员、当年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人员基本信息,从全市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提取其住院就医和已享受待遇相关资料;对符合享受贫困医疗救助基金的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核实情况后,收集符合享受条件人员的申报表、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统一交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贫困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给享受救助人员。

四、实行建卡贫困人员门诊医疗特殊救助

建卡贫困人员因患经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确诊的某种疾病(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14种重大疾病除外),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且属治疗该种疾病必需的门诊医疗费用,全年发生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本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核实后统一收集资料(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协议服务医院门诊治疗或购药发票、处方,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资料一次性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门诊治疗费,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全年封顶线为1万元。

五、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